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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思想的影响

2018-05-21李雪颖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教化纠纷法律

一、负面影响

无讼思想最大的负面影响就是会直接导致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传统的宗法伦理社会是继承了儒家的无讼思想,强调家国一体,以和为贵,从而强调社会义务,弱化个体权利,重视社会利益,轻视个人利益。封建社会中是以统治阶级所力求的息讼方式来追求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始终贯彻的是乡保、族长、官员等人的意志,而非诉讼人的意愿,调解的结果往往符合国家或者宗族的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个人的利益甚至会把忽略。从这一角度看,无讼思想扼杀了个人的权利意识,束缚了个人对权力的追求,丧失了对法的信仰和信任,从而抑制了中国传统社会权利保护机制的生成与发展。

这一消极影响甚至时至今日仍然可以再乡土中国的大地上找寻到。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们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而然传统的无讼思想仍然深入人心,“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老话会在我们遇到纠纷时出现,“息事宁人”的处世态度让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会选择忍让、“私了”。这种现象在行政领域尤为明显呢,民怕官的惧讼思想使得百姓在遇到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时更加的不知所措,对于国家公权力的侵害,很多百姓会处于害怕的心理选择忍让。无讼的思想在公益诉讼中尤为明显,例如2005年松花江流域特大污染案,当地群众没有积极反应,没有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伸张正义,甚至很多群众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这正是无讼思想在现实中的生动体现。

二、积极影响

无讼思想除了负面影响之外,其实还存在许多的正面作用。正如文章开篇提到的,无讼思想所构建的是“一个社会因为没有纠纷或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者有法律而搁置不用。”的社会,而两千年的封建帝制中,有许多的盛世做到了这一点,当无讼思想所隐藏的“德治”、“调解”、“家国一体”等理念真正的实现时,无讼自然而然也就能够得以实现。

对于当时社会,虽然我们与古代大相径庭,没有古人的道德理念,但是无讼思想仍然有我们可取之处,例如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消除滥讼现象和维护社会稳定等。

第一,无讼思想提倡道德教化,有利于“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而法律万能主义亦是无益的,治国安邦必须发挥道德教化和刑罚的威慑双重作用。古人运用德礼教化的方式是值得借鉴的,充分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不仅可以缓和矛盾,更能让百姓从被动的恐惧法律而守法,到主动的自觉守法,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礼禁于未然之前,法施于已然之后”。

第二,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我国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水平存在许多差异,因此对于发展水平相对缓慢的内陆和农村地区,现代化的司法程序费用过高而且人们并不熟悉,因此为了调和这些的确百姓之间的矛盾,以调解为解决纠纷主要方式的无讼思想在这些地区发挥着更大的积极性。通过运用古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完善调解制度,在基层和贫困地区大量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案件,在降低当事人经济压力的前提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以实现更大的社会公平。

第三,“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解决纠纷方式更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现代化的司法程序不一定真正能够平和被害人内心的不忿,而且在具体实施到具体案件时可能会产生反作用。“似乎法律得到了执行,似乎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它损害了“社區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动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却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信赖的、看不见的社会 系网络”法与情的关系是法理中值得研究的命题之一,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不能缓解所有的社会矛盾,只有以情为出发点,最大限度的缓和人们内心的不平,才能真正的实现“公平”,人心是没有客观标准的,无讼所提倡的教化是以人真正的内心正义出发,让每个人都感受到正义,才能实现全社会的和谐。

作者简介

李雪颖,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8-30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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