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及判断规则
2018-05-21宋飘飘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规则
摘 要:通常情况下,当目睹了与自己有特殊密切关系的人受到严重的损害时,往往给目睹的第三人非常严重的精神损害,基于目前科技的发展使得精神损害能够得到合理的检测,以及人们对人权的保护等因素使得第三人纯粹精神损害成为独立之诉具有其必要性,纵观世界各国对第三人的精神损害的保护,将第三人纯粹精神损害列为独立之诉已成为大势所趋,本文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精神损害的判断标准来对我们国家的立法提出意见。
关键词:第三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独立之诉的必要性;精神损害的判断规则;立法启示
一、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精神损害简而言之就是生理上或者心理上的痛苦。张新宝教授将第三人精神損害译为“休克损害”无论是哪种说法,都是指在第三人因目睹侵权现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那些直接被卷入事故并处于可预见的身体伤害范围之内的人为直接受害者。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惊吓或严重精神痛苦的人为第三人的精神损害,随着人权主义意识的逐渐提高,人们的精神世界显得尤为重要并逐渐被各国所重视,因此在发生侵权行为时不仅直接受有身体上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得精神损害的权利,对于因侵权行为所惊吓而受有的损害也逐渐被重视,建立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第三人的精神损害是否可以向受害人一样提起独立的损害赔偿之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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