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行为的实证分析
2018-05-21羊裕川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摘 要:无效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不符合行政立法目的或者违背法定程序且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研究方面来看,我国还未建立一套体系化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但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多种学说。因而本文通过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实证分析、认定标准三个方面探讨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等体系的建立。
关键词:无效行政行为;重大明显违法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
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行政法将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具体行政行为又依照违法程度不同,分为明显轻微的违法、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的违法。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判断标准来看,无效行政行为从实体上探究,其违法情形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本文针对重大而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分析。奥托·迈耶认为:“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或者行政机关超出职权范围作出的行为则无效。”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行为违反重要要件,并且这种违反的事实达到在谁看来都无怀疑余地的明显程度时,就不必等待专门的国家机关的判断,也是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无效。”[1]胡建淼教授认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指那些形式上虽已存在,但因重大且明显违法,不待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告,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法律效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