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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小额诉讼程序

2018-05-21王金达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是以当事人的视角为出发点,大量的吸收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小额纠纷的制度装置,其具有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社会整体司法资源、降低法官審理成本等积极作用。但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其制度建构过程中还存在适用范围界定模糊、举证审理期限过短、缺席判决率过高、当事人救济途径狭窄等诸多问题。为此,应针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良好发展,更好地便利当事人。

关键词:小额诉讼;审理程序;诉讼效率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①对此理论及实务界均将其称为小额诉讼制度,这种程序的设计之初就是为了解决在实践中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的问题,有效的减轻基层法院的审判压力。但是在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小额诉讼程序虽被广泛接受,不过其施行效果却不是很理想。因此,在充分分析小额诉讼程序的施行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现状及不足

(一)适用范围界定模糊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的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看似是较为稳定的区间范围,实则不是,因区间的具体规定受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容易导致在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标准,造成司法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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