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监测结果,责任如何追究?
2018-05-21常纪文
中国生态文明 2018年2期
□ 常纪文
党和国家开展生态环境考核,目的是倒逼各地加强转型与环境监管。为了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文件。这些文件的实施,需要以真实、准确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为基础。一旦数据失真,就会严重损害改革的质量,使环境决策失真,目标考核失真、环境审计失真、生态补偿失真以及追责失真,难以发挥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作用,甚至使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目标落空。
近年来,各地人为干扰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事件屡有发生。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人为干扰干预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防止人为干扰监测数据行为发生。
现有改革文件和法律法规对干扰空气质量监测的规定有哪些?如何依据现有党纪国法对干扰行为进行追责?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完善?
一、现有改革文件和法律法规,对干扰空气质量监测的规定有哪些?
1.体制改革方面
为了使生态环境监测大一统并且有机协调,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出台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为了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直属于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独立于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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