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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砍水杉法院:已达入刑标准

2018-05-18曹彩雲

上海人大月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水杉杉树崇明

曹彩雲

小区的树木原本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但偏偏有业主觉得树木“碍眼”。2017年2月初,王某等人未经物业同意,私自对小区的水杉树“动刑”。近日,王某等人被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缓刑三个月。

【案情回放】

崇明,正在努力创建世界级生态岛,独有的小区绿化已成为小岛一道美丽的风景线。然而,2017年2月的一个清晨,崇明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小区内3号、4号居民楼对面的水杉竟然统统“倒地”。

后经民警调查发现,原来是住在附近居民楼里的王某等人趁人不注意偷偷砍的。2017年1月底,王某等人嫌楼前水杉树的叶子乱飞,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于是便向小区物业管理处反映,小区物业知晓这一情况后,答应会尽快想办法解决,但没想到这些业主却偏偏心急,还没等物业公司对水杉树进行整体修剪处理,就私自对水杉偷偷“动刑”。

经查,现场被砍水杉树共计20余棵,其中有证据认定,王某、李某、朱某三名被告共砍掉14棵水杉。有关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李某毁坏的9棵水杉树,价值人民币共计8700元;被告人朱某毁坏的5棵水杉树,价值人民币共计6670元。

“没想到砍的几株水杉树这么值钱,以后再也不敢了……”庭审现场,王某等三人表示深深的懊悔。

【以案说法】

崇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三人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三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又已在原处种植了相应数量的水杉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结合该案的起因、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王某等三人拘役两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缓刑三个月。

法院提醒,崇明正在创建世界级生态岛,绿化小区的树木品种也更具多样性,一些高档小区的树木品种甚至比较名贵。然而,現实生活中,法律观念淡薄的业主未经小区物业同意,私自对小区树木修剪或砍伐的现象却不在少数。本案中王某等三人故意毁坏水杉树总计价值超人民币5000元,已达到入刑标准。希望小区业主能以此为鉴,若发现小区绿化影响正常生活,如小区树木遮挡采光、树叶乱飞等,应与物业积极沟通,而不是私自破坏小区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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