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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自主性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性

2018-05-17林莉

西部论丛 2018年2期
关键词:梁漱溟

林莉

摘要:本文根据现今新农村建设为背景,结合梁漱溟著作《乡村建设理论》中的观点对当下农村社会中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进行剖析。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民众整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农村的经济发展却没有取得与此相匹配的成果,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短板”。农村的经济发展中问题不断,究其原因,是由于农民在其中的主体地位和农民自主权利的缺失,而这种缺失源于部分学者和地方官员对农民阶层的“暴民论”、“刁民论”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农民阶层进行重新解读,要认清所谓“暴民”和“刁民”并非农民的主体。文章的最后进一步指出了农民可以有效进行自主决策的载体—农民组织在传统与现在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农民自主性;农民组织;梁漱溟

农村发展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建国后“中央一号文件”更是一度成为体现中央重视农村问题的专有名词。农村的发展不仅关乎几亿农民的切实利益,还是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前提。2018年3月8日习近平到山东代表团参加审议,会中其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再次证明了国家对农村发展的重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有效发展,人们整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农村的经济发展却没有取得与此相匹配的成果,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短板”。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逐步认识到解决现今“三农”问题已成为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中之重。在现今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实施中,不仅提到要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而且进一步强调农民基层依法实行自治的民主权利。目前为止,新农村取得的成果值得肯定,农村社会经济循序发展,但农村社会中仍有一些问题丞待解决,如因为农民工的城乡迁徙造成的留守儿童现象、田地荒废、农民部分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城乡差距持续加大、环境污染等问题。在笔者看来,造成上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对农民的“偏见”认识,加之地方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对农村事务的过多干预,从而导致农民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地位的双向不足,以及农民自主决策权利的缺失。

梁漱溟于1937年著作的《乡村建设理论》中, 对我国二十世纪初的农村社会进行了深度剖析,提出农村发展要靠农民自己,农村事务农民做主,让农民能自己决定自己的未来,进而延伸到农民组织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虽然《乡村建设理论》写于80年前,其中的一些观点也有失偏颇,但我国农村发展落后的事实没变,那么梁漱溟的部分观点对我们当今农村的发展问题依然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书中所说的农民要深刻认识到自己是农村的主人、农民组织是促进农村发展的一条合适道路,这两点无疑为我国现今因为农民主体地位及农民自觉性的缺失造成的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些借鉴。

一、解决农村问题的前提:摆脱对农民的“偏见”

因为历史原因,现今有部分学者及政府人员对农民阶层拥有很大的偏见,简单地把农民认为是“暴民”、“刁民”和“落后阶级”等。这种认识造成了部分基层政府对农民组织和农民自治的不信任,害怕放权于农民组织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另外,这种认识也导致他们对农民在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抱有怀疑,认为农民的决策不具备科学性,会对现今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起到破坏作用。这使得农民组织在同政府协商交流中处处受阻,一些有利于农村发展的项目迟迟得不到批准或直接夭折。其次,因为地方政府在基层民主自治中过多干预,出现农村自治表面化和形式化,导致农村的自治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有效运行。

这种对农民的偏向看法,都是由对历史的错误解读所造成的。持“暴民论”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的混乱,多是由农民起义引起,农民没有稳定的心態,包括我国前期进行土地改革时的农民。他们认为农民本身有很强的攻击性,是典型的“暴力”阶层。一提起农民,部分官员就想起“闹事”。持“刁民论”看法的人认为农民因为自身阶级的狭隘性,会只顾自身利益而置社会整体利益于不顾,农民的“不配合”导致整个社会难以更好的发展。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持“暴民论”、“刁民论”的人并没有深刻了解史实,对历史的认识处于表面化,没有看透事情的本质。首先关于“暴民论”的认识上,我们要认清中国古代农民起义的领导者多是社会的中上阶层,像最常被提起的农民起义领袖“刘邦”、“张角”、“黄巢”等,这些人没有一个是纯正的农民,虽然多有流民参加起义,但他们是被领导者。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农民起义”根本算不上是农民的起义,而是起义领导者根据自己的特定目的而组织的一场战争。另外,参加这种战争多是流民和赤农,代表不了农民的主体,包括参加土地改革中的激进分子。其次,农民中“激进分子”的产生,源于当时官员腐败所造成的农村贫困,如果农民长期处于贫苦挨饿状态,对政府产生不满,才会铤而走险的去参加其他社会阶层所组织的反抗活动。对于持“刁民论”者来说,他们并没有认清人都有趋利避害和利己的本性,而不仅仅是农民阶层如此,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把人类的共性归结为农民的天性。

那么农民到底是哪种类型的人?梁漱溟著作《乡村建设理论》中提到农民因为受到环境的影响,会形成“宽松自然”的性情。乡村人具有很强的乡土观念,从而导致其对周边的人抱有“亲切的感情”。[1]因而相比其他阶层,农民更具有“理性”,这个“理性”并非西方社会所说的理智,而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理”的思想,在此处是指平静通达的心理,即和平的根性。梁漱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长处是相比于他国更具有“理性”,而中国乡村人理性更强,如传统农村社会中的“讲理之风”就体现了这一点。

解决现今农民问题的前提,首先应该摆脱错误的历史认识,也要分清农民的阶层特性与人性的关系,不能简单的把人性恶的一面归结为农民的特性,同样不能把农民平和“理性”的一面故意去忽视。只有正确认清农民这个群体的本质,政府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才能起到更有利的作用,相关决策也更具有合理性。

二、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和政府职能的转换

因为人们对农民的偏向认识,加之现今城镇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农民在农村发展中主体地位的缺失,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农民脱乡意愿强烈,农村治理主体出现“空心化”的特点。[2]农村出现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田地抛荒和环境缺乏治理等现象。同样农民在农村的发展中由于过于依赖政府,造成农民靠政府来解决自身问题的“路径依赖”,农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形成下降趋势,这些无不体现当下农民主体作用的示微。

二十世纪初期,面对当时农村社会的发展困境,梁漱溟认为:“除了乡村人自救之外,谁也救不了乡村,单靠乡村以外的人来救济乡村是不行的,事情单靠人家是靠不住的”。[3]非身心都在农村的农民,对农村的认识会远远达不到透彻的地步,没有身在其中的归属感,自然也就做不出因地制宜的应对之法。加之外力的利益需求,也会对农村发展拥有很大的虚幻成分。这样不仅不能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反而有可能会阻滞这个进程。

如何发挥农民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观能动作用,已成为解决现今“三农”困局的重中之重。解决问题的关键,除农民本身应该认识到自己是农村的主人之外,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也需要进一步优化界定,“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民为本”。[4]中国古代社会上层历来都有不扰民的传统,这种认识无疑对中国古代社会经济一直领先于世界平均水平有很大的影响。现今政府也应该做到对农村事务放松限制,让农民用自己的智慧去解决问题,并不是政府要消减自身所有职能。相反,更应该加强有利于农村建设的职能,转换限制农民自己决策的制度设计,政府在其中应该扮演一个“调节器”的角色,如村内村际出现不可调谐的矛盾、土地纠纷、环境受到破坏等靠农民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政府就应该发挥自身职能去帮助农民解决问题。

三、农民有效进行自主决策的载体—农民组织

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民组织—宗族,是维系当时政府和农民的纽带,对当时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起到很大作用,农民对宗族也有很强的归属性。另有一种现象是,宗族越大,农民的自主性越高,一种可能的解释是传统社会中农民依靠宗族来扩大自己家庭的影响。[5]因此,决不能忽视农民组织对农民在农村发展中主体作用的促进。而现今农民组织,不仅有利于基层民主的推进,也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民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起到重要的中介作用,避免因为政策信息的传播力度不够等问题,而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其既能保证政府的宏观决策在农村社会的有效实施,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的自主权利不受影响。

农民组织除了能保障农民的自主决定权利之外,也可以形成一个互助、救济机制,有效解决现今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养老、医疗、教育等。毛泽东《寻乌调查》曾提到,传统宗族组织具有办学校、管理山林、邻里救济等功能。宗族的自主服务社会观念是由中国数千年文化所决定,一个牢固的信念一旦形成,其就会在人们心中扎根发芽,非除根无以解决。传统文化中的宗族信念同样如此,因为历史因素所导致的暂时性破碎,并不会使其简单地消亡。當然,这一切的前提是,需要认清农民组织不仅不会危害社会的稳定,反而起到相反的作用。

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农民组织要服从政府的领导,在重大政策上要接受政府的指挥,打造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民为主体、以发展经济为目的的拥有社会主义特色的组织。地方政府在其中应起“调节器”的角色,在一般决策的问题上给予建议,不能过于追求以权力解决相关问题,要起引导和协调作用。在关乎重大决策的问题上,地方政府应重视自己的主导作用,把握农村发展的整体方向。

四、结语

农村的发展问题,正如习近平在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会上所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要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乡村振兴的动力。习近平的讲话再次证明了农民在农村发展中占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因此,地方官员应该摈弃对农民的“偏见”,时刻抱着振兴乡村的想法,重视农民的自主性,肯定农民在农村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协助农民相关组织进行相关工作,要扮演一个“调节器”的角色,在农民自主决策遇到困难时给予引导和帮助。

[参考文献]

[1]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5:151-152.

[2]陈红.梁漱溟农民主体性思想及其对新农村建设的启示[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6(2).

[3]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5:185.

[4](宋)程颢,(宋)程颐.二程文集:第5卷[M].清:正谊堂,1708.

[5]温锐,陈胜祥,邱贵明.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作用的实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7(5).

作者简介:陈航(1991-),男,山东菏泽人,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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