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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事项保留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8-05-17林宁

西部论丛 2018年2期

摘要:《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跟中国的根本利益不冲突, 但基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特殊行以及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中国有必要对该公约作出保留声明。公约本身允许缔约国对知识产权事项作出保留,且有了一定的条约保留实践基础,中国作出保留是可行的。中国在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作出保留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国内法的修改,以更好的发挥参加公约的优势。

关键词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知识产权事项 条约保留

中国于2017年9月12日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了尽快批准《公约》,中国政府需要对该公约一些事项作出保留性、限制性声明。而是否应该对知识产权事项作出保留,应该如何作出保留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一、中国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作出知识产权保留的必要性

(一)知识产权问题的特性

知识产权具有内容丰富、种类多样和特质差异等特点,其类型包括商业秘密、专利、商标、著作权及邻接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网络域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地理标志、遗传资源等,而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存在交叉。作为一种财产,知识产权还可以资本化,如出资、质押、设立信托和保险。因此,各国保护这些权利的法律制度复杂多样。

此外,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WTO框架下,它上升成为国际贸易的3大支柱之一。 各国纷纷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知识产权国际竞争非常激烈,在抢占国际知识产权制高点的竞争中,发达国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意图非常明显。2011年《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中的TTP都超越了TRIPS的保护标准。比如,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一直饱受争议,在现代专利法框架下其面临诸多障碍和局限,而现下美国、澳大利亚、欧洲、日本等国家正在采取立法行动或在执行上的松动逐步排除可专利化的障碍,美国更是在TPP知识产权草案中提出授予医疗方法专利权的主张。在全球范围内对医疗方法进行专利化保护已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专利保护的不完善,使我国正逐渐丧失中医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甚至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危机。我国专利法已修改两次,1992年为使中国专利法同TRIPS协议的要求基本接轨,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将原来不授予专利权的药品无例外地授予专利权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加强了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2000年为迎合WTO谈判的需要 ,对专利法进一步做了与TRIPS一致的修改,2003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进一步加强了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两次修改中都未涉及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授予专利。尽管说,我国也着手在做很多事情,但是其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专利保护的指向性仍然不明确,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保护仍缺乏前瞻性和主动性。总体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较低,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

从这个角度来说,授予医疗方法专利权的TPP知识产权规则以及各国采取的立法或执行上的松动对我国专利法律制度而言有较大冲击,我国要融入新一轮的知识产权竞争就必须站在一个新的制高点重新审视我国的专利制度,化被动为主动,同时利用这个契机将传统的优势转化为产权上的利益。

二、中国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作出知识产权保留的可行性

(一)《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允许保留事项规定

《公约》仅排除两类知识产权事项, 同时其采用原则加另外的情形,也规定了知识产权先决问题的特殊规则。但是《公约》究竟适用于哪些知识产权纠纷并不清楚。并且各国对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属差异很大,背后有很多政策和公共利益的考量。也正是因为这样,《公约》在第21条具体事项的声明,允许一国因重大利益而提出对《公约》的保留。

(二)《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知识产权保留实践

知识产权问题是《公约》谈判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有关该问题的谈判是各方妥协的结果,也是《公约》条款中软弱性最鲜明的体现。尽管目前只有欧盟对《公约》作出了正式的保留,但是其他国家也在着手相关事宜。美国国内就在抓紧研究如果对待该公约中知识产权的问题的。

此外,中国在对《公约》作出保留时需要考量的实践不只是域外国家的实践动态,还有中国以外对国际所做条约的实践,以此保持条约保留实践的一贯性和统一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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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杜涛. 中国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88-96.

基金项目课题:湖南省研究生创新项目:“中国拟加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保留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X2017B187)

作者简介:林宁(1991—)、女、汉族、湖南益阳、硕士研究生在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条约法和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