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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分手时应该如何分割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13期
关键词:小高权利义务价款

2010年,正处于恋爱期间的小高与小顾以12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小高先期支付了26万余元购房首付,并与小顾一同向银行申请了90余万元贷款。可就在购房后不久,兩人却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新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小高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小高表示愿意以房屋诉讼时的价值为基数,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给予小顾2万2千余元的折价款,房屋产权归小高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其清偿。但小顾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预告登记信息也显示该房屋为两人共同共有,因此不同意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法院认为,该房屋购买时,双方为恋爱关系,现双方关系破裂,共有该房屋的基础丧失,因此小高、小顾要求分割房屋的权利义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根据各自的出资额确定。本案中,从双方出资情况来看,小高对于房屋的贡献大于小顾,且自2011年11月起,房屋贷款均由小高一人偿还,因此确定房屋的权利义务归小高所有,小高应根据出资比例给予小顾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由于该房屋尚有贷款未偿还,故应以房屋价值与贷款余额的差额为基础,考虑双方各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支付的首付款计算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小高同意给付的2万2千余元已高于小顾根据出资本金可获得的折价款,因此法院予以照准。

最终,法院判决小高、小顾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小高享有,贷款由小高归还,小高应向小顾支付房屋折价款2万2千余元。(人民网 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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