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整治“奇葩文书”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23期
原告被改名、涉案日期錯误……近年来,一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因笔误被冠上了“奇葩文书”之名。“判决书都出现笔误,那法官判案能认真吗?”裁判文书中低级错误频现,也在不断拷问着人们对于司法的信任度。
“带病”文书频现
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刘谋权被生生改了名,成了“刘权谋”“刘某权”;而被告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则分别化作了“张涛”“张志红”“徐洪轩”三个名字。
涉案的日期8月13日、10月15日和10月30日,则被写作了8月13、10月15、10月30;其中一项涉案金额也由单位元,错写成了“万元”。
这些笔误并不是出现在普通的文学创作中,而是来自安徽省高院2017年11月23日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这份“差错百出”的判决书经媒体曝光后,安徽省高院于今年4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此前判决书中出现的错字、多字、漏字等现象进行纠正,达20余处。
事实上,各种“带病”裁判文书多年来一直屡有报道,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以来,被曝光的低级错误判决书至少有11起。
相关判决书涉及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地域涉及海南、四川、浙江、河南、陕西、江苏、湖南、安徽等多地的各级人民法院。
相关“病症”包含人名、公司名称错误、日期错误、涉案金额错误、错别字、漏写字、重复字、大小写、标点符号等各种“笔误”。
“数字大写还是小写都有要求。”北京的一位法官说,判决书有着严格的要求,要按照最高法和上级法院要求的格式进行写作。
“误写、误算、漏写等笔误都属于低级错误或瑕疵。”该法官表示,对于笔误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影响判决意思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错误,则属于“差错”,出现差错法官会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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