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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注明卖方“净拿”个人所得税到底谁缴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33期
关键词:房屋买卖过户海门市

2017年初,黄某委托海门市某中介出售自己名下位于海门市静海新村的一套房屋。很快,李女士看中了这套房屋。經过中介的牵线,黄某和李女士就该房屋买卖达成了合意,两人在中介签订了《售房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黄某(甲方)将该房屋出售给李女士(乙方),总价为104万元,过户费用由李女士承担,同时该合同第13条附说明“甲方净拿104万”;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定金5万元,余额中的41万在过户之日支付,58万元贷款直接到甲方账上。

至此,本应皆大欢喜,未料随后的发展却再起波折。到了双方依约来到行政审批中心不动产登记处当天,准备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又因“个人所得税由谁来负担”的问题再起争执。李女士坚持认为,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得利者个人自行缴纳,这既是法律规定,更是交易惯例,再让她出个人所得税肯定是不合理的。

此后双方沟通陷入僵局。于是,李女士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了海门市人民法院,诉请解除双方售房合同并由黄某支付违约金20.8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固然应当是房屋出售方,但根据交易习惯,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中广泛存在买卖双方对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承担人进行约定的情况,社会公众对“净拿”概念亦有普遍的共同认知,即由买方承担所有的交易费用。《售房协议书》约定了违约金为房款总价的20%即20.8万元,考虑2017年二手房交易市场行情及黄某关于其损失的陈述,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酌情确定为5万元。李女士作为违约方,已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为减少双方诉累,该款抵作李女士应支付的违约金。

李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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