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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应听取和审议 本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018-05-14武春

公民导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组织法监察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武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专门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监察委员会与“一府两院”一样,同属于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笔者认为,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应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宪法修正案第三条在原来“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基础上,把监察机关也纳入其中。即监察机关和“一府两院”一样,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监察委员会又如何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当然,方式方法可能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在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是一种很好且有效的监督形式,有利于督促监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责任意识。实践表明,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兩院”工作报告,使“一府两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且受其监督的宪法精神得到了很好地贯彻落实。

虽然目前的宪法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应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但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符合宪法精神。

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在地方组织法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尽快修订地方组织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工作报告也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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