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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探讨

2018-05-14秦婉张祖鹏

好日子(下旬) 2018年1期

秦婉 张祖鹏

摘 要:对违法收入征税与否,在税务实践中一直是困扰税务人员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深入的分析,认为对违法收入是否征税的争论,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其忽略了税收实践及违法收入概念与特定时间点的结合,陷入了纯理论探讨的陷阱。最后得出结论:在有关部门已明确是违法收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征税;有关部门没有查处、税务机关在不知是违法还是合法的情况下,一律征税。

关键词:违法收入;是否;征税

对违法收入或者所得(以下均简称“收入”)征不征税,这是让广大基层税务人员感到十分纠结和困惑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又不可回避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一些争论,一种观点主张对违法收入应当征税;另一种观点主张对违法收入不应当征税。下面笔者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对违法收入主张征税和不征税两种观点的分析

对违法收入主张征税的一方认为:(1)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应当对违法收入征税;(2)对违法收入征收并不等于承认其合法性,并不违背社会道德观念;(3)仅对合法收入征税不具有可操作性。主张不应当征税的一方认为:(1)对违法收入征税违背了税收的依据;(2)对违法收入征税违背了税法的正义性和社会道德观念;(3)税收原则并不要求对违法收入征税。

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两个阶段来讨论:第一,在征税之时对于违法收入是否征税?税务机关有无必要判断其合法性?第二,在征税以后,非法收入被征了税是否就意味国家承认其合法性?

支持对违法收入进行征税的学者强调,法律仅规定对“收入”课税,作广义理解自然包括违法收入。理论上同样有严密的论证,但实践上是否可行却值得推敲。首先,法律规定对收入进行纳税,如果将该“收入”解释为包括违法收入没有充分的理由。如果将税法上的“收入”理解为合法和违法两种收入,那么同理---是否也应当将税法上所规定的“劳务”等概念也是指“合法劳务”与“违法劳务”?如果作出这样的解释岂不是法律在赋予违法行为“合法性”,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其次,对违法收入征税要解决的前提之一是要确定该收入为违法收入,否则不经确定的情况下只能视其为合法收入而征税。但实践中,一旦行为已经被确定违法,则有相应的罚没等措施,违法行为人不再具有税收负担能力,对其是否纳税问题不复存在。因此,在实践上是针对当时的合法收入进行征税,强调对违法收入征税只有建立在一个动态观察的前提上,即从终局性的结果来看该收入可能是违法,且对该收入已经征税,所以应坚持对违法收入应当征税。

二、两种观点的争论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

关于违法收入是否征税的争论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忽略了与税收实践及违法收入概念与特定时间点的结合,陷入了纯理论探讨的陷阱。这样的安排可以跳出对违法收入是否进行征税的局限,有利于税收实践的展开。

对违法收入进行征税首先要解决两个前提:(1)该收入是否违法或不道德?(2)税务机关在征税时是否需要判断收入的合法性?第一个问题,对于“违法收入”的进行判断需要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和判断,并提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则应是合法收入;如有违反则应是违法。这种非此即彼的状态恰恰排除了违法收入的存在空间。根据现代法治理念,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律所未禁止的任何行为,并且其行为如未被相关有权机关判定违法,则应推定其合法。针对诸多讨论中关于“违法收入的不道德性”争论也因此没有多大意义,法律才是一切行为的根本准则。

综上所述,对违法收入进行纳税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两者只不过是建立在不同的讨论前提之下,这又回到本文关于“违法收入”概念的定义,正是由于定义上着眼点的不同导致双方争论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在对客观实践进行理论研究时,遗漏了重要的限制性条件,即忽视了时间点的限制,使得一个实践问题被套进纯理论的樊笼。

三、违法收入是否征税在税收实际中的对策和结论

在已知争论双方理论基础及其分歧根源所在的情况下,更重要的就是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即如何看待违法收入并建立相关税收制度。本文认为应当摆脱纯粹理论的纷争而从实践的可行性上进行制度的构建,有三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税务机关对收入进行征税时是否要探究其合法性;第二,对收入进行征税后,如果又被有关机关判定为违法时如何处理;第三,收入是否因为被征税而自动取得合法性。

对于这三个问题的论证前面已经分别有所涉及。首先,在进行征税时并不要求税务机关判断收入是否合法:一是税务机关不一定具有判断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二是税务机关无法承担如此繁重的业务量。因此对收入只要税务机关征收时并未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即可,这也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对于合法收入与违法收入一并征税也是量能课税原则的体现,两者皆有税收负担能力,仅对其中一者征收显然违反税收公平的理念。

此外,对违法收入进行纳税后可通过后续制度进行调整,比如有权机关在税务机关征税后再认定该收入为违法收入,作出罚没等处罚决定时,可以由税务机关与有权机关在一定层级建立协调制度;也可以对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通过上述的分析、探讨,那么在税收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呢?我们的结论是:对违法收入(所得)是否征税---在相关部门已经查处,并确认是违法的收入(所得)的,如制假、售假,传销,矿山越界开采等,明确是违法的情况下,由有关机关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税务机关不再征税;有关部门没有查处,税务机关在不知是违法还是合法的情况下,一律征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7年第1版

[2]新编纳税实务丛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与申报》编者:张久慧 大连出版社 2009年第1版

[3]《税务检查风险问题分析与应对指导》 孙丽英 著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3年第1版

[4]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中國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3年第1版

作者简介:

秦婉,1996年12月4日,女,大连工业大学,雕塑。

张祖鹏,1994年2月21日,男,河北师范大学,油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