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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思考

2018-05-14蒋得志王鑫

好日子(下旬) 2018年1期
关键词:税务系统公职依法治国

蒋得志 王鑫

摘 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对税务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通过论述税务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结合我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税务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职律师;依法行政

一、公职律师的内涵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其聘用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公职律师的主要应具备五方面职能:一是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是参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是受本单位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四是做为本单位或部门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是为行政相对方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

二、税务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

(一)税务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中国社会法制建设进程在持续向前推进,公民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这势必会对我国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治税是其最基本的职责。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组建税务系统法律专业化团队,有效保障税务部门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

(二)税务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是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必然选择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改革也在不断推进,传统的税收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征管工作的新要求,税收管理专业化应运而生。税务部门以专业化的税收服务体系作为支撑,通过转变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成效,实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推行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打造专业的税务律师队伍,在保障税务机关内部涉税事务有序运行的基础上,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性服务,搞好税收法律宣传工作,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涉税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不同层次的纳税人及时、完整、准确地掌握税法信息,确保纳税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三、税务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现状

2002年,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作出规范。截至2011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并在證监会、国家质检总局等15家中央单位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中“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部分,也明确提出了“普遍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截至目前,山西省、广西省、河北省等多个省份的税务机关已初步试点税务公职律师模式,该模式对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前介入涉税各项行政决策和重大改革方案,纠正系统内违法或不当执法的行为,树立依法治税形象,推进依法行政进程起到了正向推动作用,对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看到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税务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不足之处:一是缺乏制度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不能兼任执业律师。尽管公职律师试点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现行法律法规中仍没有关于公职律师的明文规定。除律师法外,我国其他一些立法、组织、信访以及法律援助等制度中也缺乏支持公职律师的内容,从而限制了公职律师的发展。二是职责界定不清。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其工作职责包含参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和受本单位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等,这势必与税局机关政策法规业务单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出现重叠,从而造成分工不清、责任不明等情况的出现。三是人才储备尚显不足。以本市国税系统来说,当前通过司法考试人数为7人,仅占全市国税干部的0.53%,且多数通过司法考试的干部为应届毕业生考入本系统,并不具备律师执业经验。四是保障机制仍不健全。就当前试点省份的执行状况而言,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中的激励保障机制存在缺位现象,公职律师的专业性劳动的价值并不能与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在职务升迁方面,公职律师仍受机关内部行政权力约束,造成公职律师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现象出现。

四、税务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制度保证,为公职律师制度的推行提供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决定》要求,税务系统也应从自身角度出发,积极推进公职律师立法进程,努力完善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相关制度,明确公职律师职责,厘清公职律师权限,全力打造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机制体制。

(二)打破行业壁垒,为公职律师队伍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各级税务部门应首先建立起本级法律人才库,将本单位通过司法考试的干部纳入人才库。充分利用本单位法律人才,鼓励青年干部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为本单位公职律师队伍储备新鲜血液。

(三)探索创新模式,为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支持

总结我国政府部门推行公职律师以来的相关经验模式,扬州模式、广州模式、厦门模式曾被大力推广。扬州模式采取的是政府雇员制,人员不纳入公务员系列;广州模式是公职律师事务所加岗位公职律师制,人员相对独立,但均纳入公务员管理。依托当前状况,探索创新模式,我认为,税务系统应先在总局、省局层面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设立行政上相对独立的公职律师制度,实行人员上的统一管理。在工资制度和行政职务上,制定相应的制度保障,确保公职律师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不受行政级别束缚,发挥执业律师功能。

参考文献

[1]张鹏飞.律师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2012年05期

[2]陈立权.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建构[D].安徽大学,2011年

[3]袁自永.完善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的思考[J].经济研究,2015 年02期

[4]吴少鹰.我国构建政府律师制度需破解的若干问题[J].中国司法,2008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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