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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对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

2018-05-14白皎皎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5期
关键词:保障审判

白皎皎

[摘要]在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大量的涉农案件中反映出农民土地权益、农村养老保障、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的现状,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存在的原因有社会经济原因,也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目前,我国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保障是农民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基层法院在审理各类有关农民权益的纠纷中,要从思想认识、业务能力、便民诉讼、诉讼指導、法律宣传、法制建设等方面,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做到公正和效率相结合、执法和普法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全力配合和推进中央和各级政府有关农民权益保障工作的进程。

[关键词]审判;农民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1;D412.6 [文献标识码]A

1 几类常见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农民权益问题

1.1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分配纠纷中

反映出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

近年来,一方面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经济开发区动工,城乡人口流动加快,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变迁,承包地调整问题;另一方面,对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法律规定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对政策文件理解、执行不到位,部分村镇干部素质不高;两方面产生矛盾,导致农民土地问题出现。基层法院审理了大量土地补偿费分配、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草补偿费纠纷,以第一类纠纷最多,这类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就是“分不分”“分给谁”的问题,因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决定着如何分配。而在实际执行中,“集体决定”严重带上了村干部个人利益、家族利益倾向,又因“嫁城女”、“嫁农女”、“入赘婿”、打工、上学户口迁移等问题在法律上规定不明确,缺乏先例,使这类案件在一段时间内急速增长。

1.2 婚姻家庭类纠纷中反映出的农村养老保障、妇女未成年

人权益保障问题

基层法院受理的赡养案件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对多数农民来说,“养儿防老”是他们唯一的养老方式,在他们年迈体弱、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他们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承包地由子女种着,生活还得依靠子女的态度和良心。

在婚姻案件中,家庭暴力依然威胁着妇女的人身权益,还有一些因素也使她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在农村传统的生产生活及婚姻方式中,妇女处于依附状态,出嫁到男方家后,她们的经济地位不是独立的,由此决定了她们是被动的。在家庭产生矛盾时,她们往往选择忍受。因为她们离婚需要面临更大的问题。

1.3 农民工工资纠纷、工伤、医疗、劳动保险纠纷反映出的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其中反映出来的不仅是工资问题,还包括经济上同工不能同酬、同时、同权,工资拖欠、克扣、工作环境恶劣、超时超强劳动,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普遍缺失等问题。“农村把青壮年输送到城市,而城市却把劳动后的伤残病弱退到农村,把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社会负担抛给农村,这是一种城乡不等价、不合理的交换形式,也是城乡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2 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存在的原因

2.1 经济原因: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

二元结构理论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等人提出,用来提示发展中国家工农城乡之间的对立及其运动过程的一种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通常是由落后的农业和先进的工业两大部分组成,由此形成二元经济。由于工业主要分布在城市,农业分布在乡村。因此,工业与农业之间的差距同时表现为城市与乡村的差距。我国的城市和农村就是在这种社会结构下发展的,居民和农民就是在这种社会结构下生存的。这种城乡的差距、生活状况的差距使农民权益保障缺乏在相互比照下显得尤为突出,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已摆上了社会议程。

2.2 思想原因:农民意识中的“三种规则”

在我国农村,由于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结构等原因,农村一直处在相对封闭的生产生活环境中,农民形成了自有的传统是非观念和习俗规则,这些规则在他们的思想中自然形成,根深蒂固,他们一直遵循着这种传统和规则。在农村还有一种规则就是所谓的“土政策”,一些村镇为了自身利益,对中央统一的法律政策进行了选择性执行,在法律和习俗中加进了适应自己需要的规则,这些规则非官方非民间,却被有效、直接的推行着。这实际上形成了中国农村的三种规则:正式规则的国家法律、民间的习俗习惯规则以及村镇的“土政策”。这三种规则面对新情势、新问题有时统一,有时相抵,一旦出现碰撞,问题和矛盾随之而来,而后果往往是农民权益落空,失去保障。

3 我国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解决农民问题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它涉及到制度、组织机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等各个方面。学者指出,要彻底解决农民问题,“要在三个方面做出大的调整:第一、必须对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做出大的调整,小的调整还不行;第二、必须对长期形成的城乡关系做大的调整;第三、对农村的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等许多方面也要做出大的调整。”这是一个浩瀚的工程,涉及到国家稳定,不是在短时间可以完成的,我们只能稳妥地、有步骤地接近目标。我国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正在建立,虽然一些地方还是空白,但是它们都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很多制度都在积极的酝酿和制定之中。

4 民事审判工作中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司法保障是农民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是一种事后救济途径。我们基层法院在审理各类有关农民权益的纠纷中,要做到公正和效率相结合,执法和普法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全力配合和推进中央和各级政府有关农民权益保障工作的进程。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环境下,基层法院面临农村民事案件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越来越繁重的工作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法院审判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4.1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理解法院

司法为民的宗旨

当前由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农村经济结构日趋多元,致使农村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矛盾和问题的类型增多、经济利益性突出、群体性增强、危害性增加、解决难度加大等等。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要充分认识做好“三农”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立足社情,面向农村,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其他各类“涉农”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调节经济关系。

4.2 全面提高法官各项业务能力,提高处理农村民事案件的

能力,大力强化诉讼调解

法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还应注重提高执业能力,包括驾驭庭审的能力、认定证据和发现事实的能力、法律适用的能力、文书制作的能力、调研能力。审理涉农案件过程中,注重分析研究,针对农村案件特点,把握农民意识和心理特点,结合农村实际情况,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抓住案件调解契合点,做好引导和化解工作,大力强化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彻底解决纠纷,取得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以及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4.3 加强对农民的诉讼引导和司法救助力度,通过合理的法

官释明,增强农民的诉讼能力

当前农民对诉讼的程序、规则还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完善已经建立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

4.4 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审判延伸工作,积极创新农村社会

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首先,应该建立纠纷调解网络,由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联合组建大调解网络,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注重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调解网络的优势和作用,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及早介入,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和酿成群体性事件。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群众定纷止争的“金钥匙”、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其次,审判工作中积极能动司法,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建设新农村的问题,总结出规律和对策,及时向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新农村提供法律支持;针对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的基层组织执行法律和政策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及时指出,提出建議,减少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第三,广泛开展法律宣传,优化农村司法环境。在涉农案件审理中,推行巡回审理下乡办案,结合各种宣传形式,积极联系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与农村、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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