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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问题

2018-05-14余春苗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20期
关键词:农地流转三权分置

余春苗

[摘 要]土地流转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需要资金投入和金融支撑,金融支持的加强和完善又会促进农地流转,进而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并促进当下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土地三权分置明晰了土地产权,为解决农地流转的资金问题提供了更好的环境,文章认为应当从完善金融机构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建立健全新型农业主体扶持措施方面促进农地流转金融支持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地流转;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根据柯布-道格拉斯形式的农业生产函数可知,农业产出水平由资本、劳动、土地和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决定,资本作为其他生产要素的核心,将土地与金融联系在了一起。资金的获取和流动速度直接影响着农地的流转规模、流转效率和市场化程度,进而影响着农业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以往的研究都证明了金融支持对农地流转的显著影响,因此要从农业补贴、政策性金融机构扶持、商業银行和邮储银行支持以及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加大对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力度。土地与金融相联系的一个热点研究话题便是以农地相关权利为抵押替代品获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在三权分置政策落实和农地产权改革的背景下,以农地经营权为抵押获取金融支持,促进农地流转效率以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1 与农地流转相关的金融问题研究概述

与农地流转的相关金融问题经过近几年的研究,已经在原来的传统信贷产品与服务的基础上有了更广泛的研究,具体表现如下:

1.1 农地流转与农民保险业务

土地是农民最原始、最重视的保障品,而金融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保险类的产品层出不穷,为农民提供了另一种形式的保障。传统理论认为,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成为农户土地流转关注的主要问题时,诸多农民就会因为不愿失去土地保障功能而阻碍土地转出,因此发展基础性保险业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农民以土地以外的形式获得必要的社会性保障,将有利于土地流转。但也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各类社会保险比如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提供并不必然促进农民的土地流转,农民参加保险的比率低固然影响土地流转,但是覆盖面高的新农合医疗并未明显促进农地流转的程度和效率的提升。因此要慎重推进政策的实行,统筹农地流转和社会保障二者的目标,避免利益冲突。

1.2 促进土地流转的金融创新研究

1.2.1 土地流转信托的推行。土地流转信托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以及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受托人,由其利用专业规划经营管理或使用,土地收益归受益人所有的一种土地流转创新方式。土地流转信托的本质是在土地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的流转,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重要的制度创新,很好地践行了农地“三权分置”的原则,土地流转已经在我国多个省份进行了推行和试点,很多已经趋近于成熟。

1.2.2 土地承包经营权投资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最早的促进农地流转的金融创新表现。在这一操作下,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即使用权)量化为股份用于出资,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并按照契约取得相应收益。随着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从早期的单纯土地要素股份合作,逐渐演变成劳动、资金和土地等多要素股份合作形式。

1.2.3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近年来,许多学者提出可以通过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抵押给银行获得资金,银行为了获得资金来源和降低风险的目的再发行农地抵押贷款证券。但是农地产权界定不清,存在着产权主体虚置和产权缺失等问题,这严重制约了以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的农地金融的开展。在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下,新一轮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将会给农地产权的明晰带来良好的环境。

1.3 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的设想

农地流转公积金是近年来提出的一种具有我国特色的财政金融制度设想。其基本操作是由国家、集体和农户三方共同缴存资金成立农地流转储蓄保障金,分别从国家财政收入、村集体产权收益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收益或家庭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定期缴存在农户的农地流转公积金账户中。该账户由专门机构代为管理,其资金主要用于农地流转、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与农户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其资金所有权归农户。这一制度将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结合起来,同时对农地转入方和转出方提供保障,这种双向保障机制可以有效促进农地市场化流转。

2 三权分置背景下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2.1 资金瓶颈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在农地流转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是土地经营权流入方,虽然国家大力提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但是现实是其发展缺乏资金支持的情况很普遍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 一是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财政资金补贴都是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经营权流出方),而有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很难享受到该类补贴。另外,涉农财政资金的发放多以项目为依托,在选择发放对象时多以龙头企业为主,一般的家庭农场或种养大户等主体难以惠及。二是信贷资金尚难以对农业扩大再生产提供持续支持。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主体扩大农业再生产的信贷资金较缺乏。尽管农村基层政府也鼓励以经营权抵押获取信贷资金,但是商业银行由于农户违约使实现农地抵押权的成本高、收效低,并不愿意发放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因此一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依然只能用厂房、农业生产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三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有资金尚且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有资金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其在经营过程中的流动性高低。其自有资金一般往往用于前期预付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大型农机具等,同时在后期要用于仓储设施、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外来资金投入的缺乏直接导致其流动性缺口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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