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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2018-05-14韩丽萍

新丝路(下旬) 2018年12期
关键词:分权宪法监督

韩丽萍

摘 要:本文通过对权力制约原则概念、权力制约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体现的论述,突出强调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关键词:权力制约;宪法;分权;监督

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表现形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起源于洛克的分权学说。洛克的分权学说是对英国的君主立宪进行的创造性总结。但他的分权学说只是限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而不是三权分立。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可分为三种,并分别由三种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同时三个不同的机关又应当相互牵制。他的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学说,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相互牵制以达到制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在美国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中得到落实。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資产阶级成文宪法。其权力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与制衡。

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表现也不一样,但大致说来可以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二、分权原则与监督原则的内涵及具体形式

1.资产阶级的分权原则

资产阶级在制定宪法、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过程中,都贯彻了近代分权学说,从而形成权力制约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权原则。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看,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三种基本形式。

(1)美国式。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

(2)英国式。英国的分权原则是建立在议会至上原则之下的分权原则。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政府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内阁虽然是议会的一个委员会,但按照英国宪法的惯例,它又有解散议会的权力。

(3)法国式。法国在运用分权原则过程中,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与制衡的权力重心由立法转移到行政,并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

从资产阶级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使国家政权服务于有产阶级也的确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总统尼克松被迫辞职,尽管是资产阶级垄断集团相互倾轧的结果,但分权原则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2.社会主义的监督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监督原则由巴黎公社首创、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与强调的监督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并成为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具体形式。

纵观社会主义各国宪法,他们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规定权力监督原则:

(1)人民享有对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

(2)人民代表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强调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其他的国家机关并不能对权力机关进行监督。

(3)宪法为了保障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一般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

三、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众所周知,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权力制约原则也是我国宪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这也是我国宪法与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个最根本的区别。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有着鲜明的特色,既借鉴了外国政治文明的优点,又突出显现了我国政治文明的特点。我国宪法中的权力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对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权。我国现行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我国现行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人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人员,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我国现行宪法第三条还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国家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现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设立专门机关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所有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察。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设了国家监察机关,实现了国家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全覆盖。

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宪法的这一修改,完善了我国的权力制约原则。

2.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中的完善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这是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谈到的。

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不仅要借鉴其他国家宪法中的权力制约原则有益的内容,而且要对该原则进行完善和发展,使之符合我国的国情。绝对不能生搬硬套别国的经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不仅增设了检察机关,而且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将法律委员会变更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不仅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维护宪法的职权,更加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

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人民的监督权的实现问题、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的实现问题等。

参考文献:

[1]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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