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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初探

2018-05-14雍逊

财讯 2018年7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原则机构

雍逊

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迅猛发展,大众也逐步开始习惯了其独特的模武。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使中国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方面拥有了多种选择,大众不再仅仅选择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方式理财,而是将投资分散于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然而在互联网金融迅速扩张其版图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也随之爆发出许多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以及原则,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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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为保护投资人与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促进金融经济发展,根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以互联网网络为技术支撑的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金融机构及众多金融平台的服务手段,使其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互联网有其脆弱性,其风险波及范围广,破坏性强。由于我国正处于互联网蓬勃发展初期,所以对互联网金融的约束性不强,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极其重要。

在金融自由化、网络化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构或金融监管执行机构为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推动经济的发展,根据金融法规对以互联网为技术职称的金融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

1.维护金融机构和第三方金融平台的公平有效的竞争。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应该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一个适度的竞争环境,这种良好适度的环境既可以保持金融机构和第三方金融平台的经营活力,同时又不至于引起它们经营失败而导致倒闭,从而产生经济震动。

2.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使存款人与投资者感受到使用的便利与安全。面临日益猖撅的网络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网络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在信息技术层面上的监管应加大力度,从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3.确保金融秩序的安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本来就拥有庞大体系的金融业锦上添花。金融业相互之间都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一家系统出了问题,很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一连串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危机,从而引发金融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重要目标就是要维系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保证金融秩序的安全。

4.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实施有效。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实施主体,作为当今各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的地位可见一斑。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支付工具的创新对于基础货币的统计和定义带来了新挑战。因此,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要有利于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执行,增强对基础货币的管理能力。同时,在发行电子货币时,要保证金融业对中央银行进行及时反馈,确保调节手段及时准确地传递和实施。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效,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在监管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一些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首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要明确监管主体,要保证互联网金融机构纳人其管理体系中;其次,管理当局实施监管必须依法执行。只有做到这样才能使监管当局的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严肃性和一贯性,从而保证监管高效有力。

(2)公平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竞争是检验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适应市场的有效机制。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创造适度竞争的环境,在监管过程中,既要避免造成互联网金融机构高度垄断,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所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标要保证在金融市场上,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一个公平、高效、有序、适度的竞争环境。

(3)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结合原则。外部强制监管是必须实施的,只有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相互配合,才能保证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如果放松外部强制监管而使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觉自律的进行自我约束,会造成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经营行为与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要把创造自我约束环境和外部强制监管良好的结合起来,对互联网监管机构进行正确引导,同时也要实施有序的外部监管,创造良好的金融监管环境。

(4)经济效益与安全稳健相匹配原则。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制定的金融政策与法律法规应以互联网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和风险防范为重心。同时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必然会带动经济发展,在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当促进经济效益与风险防范的匹配性。要敏锐洞察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对监管内容、措施等进行及时调整。

(5)分类监督管理原则。分类监管意在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分门类别、分别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引发了金融业综合化趋势,传统的按业务标准分业监管无法有效的实施监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形势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P2P平台、众筹平台等。虽然都属于互联网金融,但是由于运行模式和规律的差异,监管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办法,将“机构型监管”与“功能型监管”有机结合。

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尚未成形,所以当前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首先,要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

“一行三会”作为目前我国最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负主要责任。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与P2P网络借贷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众筹机构。为了使监管责任细化,可以分别在银监会与证监会下设立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与持续经营。其次,要建立行业协会,同时制定行业自律原则。行业协会的建立,可以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运营,对其提升与发展有促进效果。同时制定自律原则,可以辅助监管机构对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在行业内部建立规范原则。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了行业协会,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银行会批设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于P2P与众筹平台,我国可效仿英国,建立行业自律协会,从而完善在微观监管方面的细节。

最后,要完善社会监管体系。社会监管即面向大众的监管,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传媒等方面的监督。完善社会监管体系,可以从外部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从而使监管角度多面化,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完备。同时社会舆论会帮助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好的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对其健康发展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2)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监法律相对滞后,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近些年来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P2P网络借贷机构与众筹融资机构均没有成形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缺乏法律的监管,会使互联网金融机构放任发展,一旦出现风险,会对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金融主要的三种形式分别立法。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立法,监管部门在设计法律条文时应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完善监管细则,同时提高其立法层级,将监管办法转变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法》,从而引起整个行业的重视,使其规范经营。

对于P2P网络借贷机构监管部门也应为其独立立法。P2P行业的立法可以借鉴英国的立法原则,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风险防范为核心,制定对应的法条对其进行约束。众筹融资机构的立法比较特别,首先要解决股权众筹融资中与我国现行《证券法》中相悖的地方,按照这个思路,可以对《证券法》进行修订,增加关于众筹融資的相关法律。针对众筹融资,应对其发行者层面、投资者层面与众筹平台分别提出监管法律。

(3)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中,其核心是辨别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与风险。功能监管可以防止监管套利,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会减少风险盲区。在风险监管中,风险识别、计量、防范、预警和处置是其基础。与传统金融相同,互联网金融中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但同时互联网金融中也存在误导消费者、诈骗等问题。因此,在构建功能监管框架时,可分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三种主要形式,但具体措施可能与传统金融有所差异。

(4)细化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

机构监管的前提是同类机构从事相似业务,从而产生相似风险,因此可以适用类似的监管。我国目前急需建立监管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及众筹融资平台,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现象,在此情况下应该依托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的业务、风险,从功能角度设计监管措施,同时加强监管协调。

[1]杨素娟.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探索[J].征信.2016.08。

[2]谢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金融研究2012(12)。

[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明大学出版社。2014。

[4]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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