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宪法修改有序推进的理论逻辑、制度逻辑与现实逻辑审视

2018-05-14陈发桂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陈发桂

[摘 要]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事关党和人民事业顺利发展的重大制度安排,事关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战略举措有效落实的顶层设计,必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必须坚持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现实逻辑的共同审视,保证宪法修改方向的政治正确,保障宪法修改有序推进。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共同审视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现实逻辑,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改建议的提出必须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理论逻辑;宪法修改遵循的原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逻辑;宪法修改内容的确定必须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有机统一的现实逻辑。

[关键词]宪法修改;逻辑审视;有序推进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8)04-0131-09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强调,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修改宪法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这既是强调新时代宪法适时修改的重要意义,也是在充分汲取以往历次宪法修改经验的基础上,强调宪法修改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按程序有序推进的极端重要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1]。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宪法精神的恪守,是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写照。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进行了4次修改,其中1988年修改了2条,1993年修改了9条,1999年修改了6条,2004年修改了14条,形成了31条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一是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二是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最突出的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其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条文写入宪法。[2]这四次修改内容包括对宪法序言、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修改、充实和完善,人权保障原则和私有财产权受保护原则等,顺应了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化进步的重要标志。[3]P45回顾“八二宪法”前四次修改的历程,每一次宪法修改都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按程序有序进行,充分彰显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从而使我国宪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人民事业的顺利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是事关党和人民事业顺利发展的重大制度安排,是事关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战略举措有效落实的顶层设计,必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本文探讨宪法修改有序推进中的理论逻辑、制度逻辑与现实逻辑审视,对于实现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理论逻辑:宪法修改建议的提出必须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8年2月24日下午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在修改时也必须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现行“八二宪法”公布实施后进行的4次修改,每一次都是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成为国家意志,体现了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这样一个基本的理论逻辑。我国现行宪法之所以被称之为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因为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在充分肯定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因此,现行宪法修改建议的提出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不仅彰显了宪法党性与人民性的一致性的价值取向,也彰显了宪法政治属性与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一)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彰显了宪法党性与人民性的一致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具体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宪法修改过程中落实好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关键在于要处理好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宪法修改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即坚持党性原则,同时还要坚持人民性,这两者的关系如何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就此专门进行了论证,他指出,“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坚持党性,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突出宪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这一党性特质,才能引领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坚持正确的宪法修改政治方向。宪法修改也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只有体现人民意志,才能突出宪法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目的的人民性特质。我国宪法的最显著的特征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修改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人民意志,才能维护人民根本权利。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社会方面,都体现了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建设来彰显宪法党性与人民性的一致性。例如,已故著名宪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曾对2004年的这次修宪活动作出如下评价“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决定修不修宪、修什么和怎样修的基本准则。此次修宪正是由于宪法的人民性所决定的,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修宪”。他说,修宪能使宪法更好地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而是符合人民利益的[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修改建议的提出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一环,必须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以彰显宪法党性与人民性的一致性的价值取向。一方面,在宪法修改中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宪法是人民的宪法,现行宪法,“人民”二字出现达350多处。“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把新时代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大政方针落实到宪法修改全过程,将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更多获得感。宪法修改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宪法修改要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建议权利。健全宪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全社会的宪法共识,扩大公民对宪法修改的有序参与,广纳民意、博采民智,通过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宪法修改建议权来增加公众与宪法之间的亲密感。同时,在宪法修改程序和修改内容上体现人民立场,把人民群众共同的利益诉求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彰显了宪法政治属性与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坚持党的主张是我国宪法的根本政治属性,体现和反映人民意志则是我国宪法追求的价值取向,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彰显了宪法政治属性与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党的主张反映的不是自身要求,而是人民愿望和意志。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必须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为前提。与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不同,长期执政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不是为执政而执政,而是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作为奋斗目标。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党提出修改宪法的主张都必须以满足人民利益为前提,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作为其出发点和归宿,这是在宪法修改中党主张的根本价值诉求,这也是检验宪法政治属性与价值取向是否一致的最高标准。因此,在宪法修改中党的主张不是某个领袖、某些领导人的主张,而是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思维、正确理论、卓越领导力的结晶。党的主张也不是某个社会阶层、某些利益群体的代言,而是在治国理政过程中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意志表达。同时,党的主张更不是某个职能部门、某些决策机构闭门造车想出来的主张,而是深入群众汲取民智反映全体人民意志的结果[5]P56。由此可见,宪法修改中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彰显了宪法政治属性与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现行宪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改宪法的活动,总的来说,宪法修改都是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产生的,宪法是社会现实的生动写照。但是,在推動宪法如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下,究竟应当怎样修改宪法以使宪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党和人民的共同要求,这个问题,我国宪法学界并没有予以比较系统的理论研究。到底应不应当改,如何综合各方意见;怎样改,改到什么程度,这是宪法修改过程中不得不重视和研究的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宪法修改过程中如何通过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来彰显宪法政治属性与价值取向一致性的问题,即我国宪法如何以适当修改的方式,把党领导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因此,宪法修改应当充分体现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理论逻辑:一方面,修改宪法的建议必须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后,整个修宪的构想和程序才能真正启动,如果离开了这一“政治决断”的过程,一是修宪的杠杆根本无法启动,二是即便是其他程序启动了修宪程序,也应当判定为缺少“政治合法性”[6]P41。宪法修改建议必须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体现了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体现了党领导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我国宪法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此可见,宪法作为根本法所确认的基本内容都与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修改宪法,当然要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起来。

二、制度逻辑:宪法修改遵循的原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根本的政治制度安排。中共中央2017年12月15日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宪法修改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立法的重要体现。离开了党的领导,宪法修改就会失去主心骨;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宪法修改就会失去民意基础;离开了依法治国,宪法修改就会失去法理依据,这是宪法修改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制度逻辑。

(一)坚持党的领导为现行宪法修改有序推进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在当今中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7]这次宪法修改《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对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修改有序推进的重大政治保证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1991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是历史上首部明确党中央立法介入的内容与程序的专门文件,其中第一条规定“宪法的修改、某些重大政治方面和特别重大的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草案”需由党中央审批作出了专门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的第一条,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只有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才能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才能为宪法修改的有序推进提供坚实的政治保证[8]。

这次宪法修改,先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开会研究修改宪法的具体事宜后,提交給十九届二中全会讨论,2018年2月25日公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然后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宪法的修正案,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的全过程。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由执政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正式宪法修正案,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愿,凸显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党依宪执政的重要形式[9];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通过对宪法修改全过程的政治领导,来强化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政治领导地位和政策方向引导作用。同时,中国共产党作为使命党,我们党必须始终牢记自己的历史使命,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将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将我们党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等写入宪法文本,对激励和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具有重大引领意义。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为现行宪法修改有序推进提供坚实的民意基础

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我国现行宪法的时代性,人民当家作主是宪法具有人民性的本质和核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对于宪法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因此,宪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凝聚了全社会共识,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为宪法修改有序推进提供了坚实的民意基础。据史料记载,1954年宪法制定和1982年宪法修改都经过了大规模的全民讨论。1954年宪法制定时全民讨论是从1954年6月开始,历时近3个月,参加讨论的有1亿5千多万人,相当于当时全国总人口的1/3,全民讨论提出的意见经过整理达118万条,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对宪法草案进行修改,然后通过法定程序提交给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讨论。1982年修改宪法时,也进行了4个多月的全民讨论。由于宪法修改坚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反映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因此现行宪法实施就能充分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就能有效整合各种不同利益和价值分歧,成为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在这次宪法修改过程中,党中央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高度,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作为宪法修改必须贯彻的四点原则之一。2017年12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针对宪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后也专门强调,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作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改建议,首先由党的中央全会审议通过,这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中共中央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讨论稿)之前,成立了修宪小组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在全国主要省市征求意见,召开了多次座谈会,还同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充分协商,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才最后形成《建议》的草稿。这个过程,既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又充分发扬了民主,体现了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由此可见,宪法修改能否有序推进,关键在于是否有效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否保障广大人民参与讨论、提出意见,并由法定机关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研究吸收,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这样宪法修改才能依法依程序推进。

(三)坚持依法治国为现行宪法修改有序推进提供有效的制度化保障

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宪治国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点与关键,依宪执政是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的保障,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由此可见,将坚持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勾连,就使得坚持依法治国为现行宪法修改有序推进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化保障。因为“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具有保障限制修宪权的实体性规范能够实现的工具性价值,还有其自身内在独立的价值;它既有利于防止人民主权空洞化和异化、促进人民主权的实现,也有利于防止宪法修改的泛化现象、树立宪法的权威性,还有利于防范民主的负面影响、提升民族理性。”[10]P36宪法是否应当修改或者如何修改,这是宪法修改有序推进的基本前提,作为治国安邦的根本法,宪法修改的有序推进还需要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其修正案形成的有效制度保障,因为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为现行宪法修改的有序推进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从有关国家的宪法规定及宪法实践来看,由专门的机关或立法机关修改宪法,必定有修改宪法机关的组织程序、提案程序、审议程序、批准程序等”[11]P45,也就是说,宪法修改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按程序严格有序推进。可见,宪法修改的有序推进就是讲规范、讲制度、讲程序。一方面,坚持依法治国有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规范化作为依法治国的思想指向、制度指向、技术指向,同时也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的基本路径。在党内,讲规范的核心是依规治党;在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上,讲规范的核心是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概而言之,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要进一步提升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就离不开依法治国提供的规范性支撑。另一方面,坚持依法治国有助于在宪法修改中人民当家作主意愿的有效实现。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如何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目标,离不开依法治国方略下规范、制度与程序的保障。如果没有规范、没有制度、没有程序,广大人民在参与宪法修改过程中的有序性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当今世界某些国家的宪法修改,人民在主观上也有追求当家作主的愿望,但是,由于没有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法治制度,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规范、制度、程序,人民在宪法修改中当家作主的愿望成为了泡影,不但“主人”做不成,甚至连基本的权利诉求在宪法文本中都得不到体现。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表明,没有依法治国,不实行法治,人民在宪法修改中当家作主的愿望就不能得到实现,宪法修改的有序推进也难以得到保障。

三、现实逻辑:宪法修改内容的确定必须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有机统一

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过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修改宪法,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写入宪法,在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现实要求,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同时,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由此可见,宪法修改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好体现,而宪法修改的核心是将新时代的伟大创举写入宪法。对此,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因此,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报告为现行宪法修改内容的确定指明了方面,那就是必须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有机统一这样一个现实逻辑。

(一)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有机统一体现了时代性与规律性的内在统一

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就是其时代性的具体体现,在宪法修改过程中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就是其规律性的具体体现。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与党内政治生活一样,宪法修改也要紧跟时代步伐、聆听时代声音、回答时代课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宪法修改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12]。宪法修改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有机统一,体现时代性与规律性的内在统一这一命题,可以作三重意蕴的解读。一是宪法要因重大理论、重大制度和重大实践的出现而适时修改。当前,所谓重大理论、重大制度和重大实践就是指“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与相互关系,是党和国家实现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实宪法对重大制度的规定,如宪法宣誓制度、扩充地方立法权制度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紧跟时代步伐、聆听时代声音、回答时代课题,才能不断丰富完善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内容、形式和载体;二是宪法修改要与时俱进,顺势而新,及时将新时代治国理政中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上升为宪法规范,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指导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三是宪法作为一个历史和制度的产物,是随着历史发展、时代变迁和制度演变而不断变化的,也在不断与时俱进,自我完善,这是宪法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13]。宪法修改的规律性体现为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的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者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的不改,努力保持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这次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宪建议,是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有机统一的一次科学修宪,是体现时代性与规律性内在统一的一次重大政治决断和历史选择。

(二)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有机统一体现了社会现实动态性与宪法规范稳定性的内在统一

作为国家基本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修改是一面“双刃剑”,适时修改固然可以使宪法“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社会现实的动态发展变化需要,但其频繁修改必将危害宪法应有的稳定性,损害宪法应有的权威性[14]P26。宪法之所以被称为“刚性法”,主要就在于告诫人们要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刚性”不仅仅指宪法学界所说的程序严格,更应指宪法的稳定性或曰“不易变动性”,特别在国体、政体、原则、人权等基本问题上尤其如此。故“当法律尽可能精确和稳定时,它就能最好地为社会服务,就根本的宪法性法律而言尤其如此。”[15]P325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是2004年,距離现在这次修改时间已经过去14年之久,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基本原则,可以避免损害宪法应有的稳定性与权威性。现行宪法修改是宪法为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而保持宪法持久生命力的一种重要途径,就宪法修改与宪法本身所要求的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之间的关系来看,宪法修改必须兼顾社会现实动态性与宪法规范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时代发展,集中全党智慧,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境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境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修改宪法以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日益显现,得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广泛认同和拥护,宪法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可以说,修改宪法是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与时俱进的客观需要,是新时代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现实需要。通过宪法修改来使得宪法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以此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和变化无疑是一个极为奏效的宪法实施的手段,但是,如何确保宪法本身所具有的安定性的品质并且使得宪法的规范效力在同一性和永续性的法理逻辑上展开始终是宪法修改所必须直面的问题[16]P70。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之间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一方面宪法应在不断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中“与时俱进”,另一方面又要在严格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中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稳定性与最高权威性,从而有效协调宪法修改过程中面临的社会现实动态性与宪法规范稳定性之间的矛盾。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形成了31个宪法修正案。以修正案的方式加以修改,既维护了成文宪法的稳定性,也反映了客观规律、符合了中国国情、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成为一部管用有效的好宪法。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从而保持了宪法应当具有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这是对宪法法律发展规律遵循的充分体现。

(三)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有机统一体现了政治正确与良法善治的内在统一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准确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必须贯彻的“四个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这“四个原则”,其中“坚持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蕴含着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的基本理念,关乎宪法修改的政治正确问题;“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和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则蕴含着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关乎宪法修改如何实现良法善治问题。在宪法修改中将“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放在一起统筹遵循,体现了宪法修改既要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也要最大限度地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下实现良法善治。“如果说,宪法是它们时代的产物几乎是最普通的常识,那么,时代是会变的就是不言而喻的真理。”[17]P66宪法修改能否够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有机统一,这不仅是一个如何保持一国根本法和总章程政治正确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如何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的问题。宪法修改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这样修改后的宪法才能担负起新时代赋予的治国安邦的神圣使命,才能在风云变幻的社会发展进程中保持政治定力,才能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推动党和人民事业蓬勃向前。同时宪法修改只有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才能实现社会主义良法善治的目的,实现社会主义良法善治的目的指的是宪法修改能够主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目标追求,通过适时的宪法修改来消解社会发展进程中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张力,使二者关系达到相互和谐的状态。宪法通过修改要达到时代适应性,必须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宪法才具有“自我调节”能力,才能使修改后宪法充满弹性和活力,能够积极主动应对各种风险与挑战[18]P127。宪法修改坚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就是坚持以良法善治为发展方向,这是宪法时代适应性的基本表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些重要论述不仅深刻阐明了良法与善治的关系,也明确指出了宪法法律规范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发展方向。因此,宪法修改中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政治正确与良法善治的内在统一。

四、结语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制。”在新时代,我们党要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就必须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形成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增强党领导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的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宪法法律治理国家的能力。”[19]因此,通过有序推进宪法修改,形成完备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是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按照十九届三中全会的部署,要以有序推进宪法修改为契机,推动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我国现行宪法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适时修改,既是为了更好发挥宪法对新时代党和人民事业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也是为了及时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的需要。因此,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只有坚定不移地贯彻宪法修改建议的提出必须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理论逻辑,宪法修改遵循的原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逻辑,宪法修改内容的确定必须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有机统一的现实逻辑,宪法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才能成为每个中国人心目中都期盼的好宪法。

[参考文献]

[1]本报评论员.宪法修改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五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N].人民日报,2018-01-25.

[2]董魯皖.“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正[N].人民日报,2014-12-03.

[3]董和平.宪法修改的基本经验与中国宪法的发展[J].中国法学,2012(4).

[4]朱宁宁.盘点现行宪法的完善历程:颁布30多年经4次大改[N].法制日报,2014-12-04.

[5]齐卫平.党的主张何以能成为国家意志[J].求是,2014(28).

[6]莫纪宏.我们应当怎样修改宪法——兼论“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修宪观的得失[J].清华法学,2012(6).

[7]汪习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N].人民日报,2014-11-06.

[8]本报评论员.正确把握修改宪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三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N].人民日报,2018-01-23.

[9]贺日开.修宪权正当程序控制论[J].法律科学,2009(5).

[10]陈伯礼,陆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法治化路径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4).

[11]莫纪宏.宪法应当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N].中国青年报,2018-01-29.

[12]罗宇凡,朱基钗,崔静.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7-02-14.

[13]龚伟.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N].人民日报,2018-02-26.

[14]伊士国.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评析及其完善[J].政法论丛,2013(3).

[15]柳飒,涂云新.宪法修改的限制理论与宪法核心之保障[J].政治与法律,2013(8).

[16]〔美〕德沃金.李常青译.法律帝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7]〔英〕K.C.惠尔.刘刚译.现代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8]李晓波.论宪法变化的形态[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1).

[19]孙要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学习时报,201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