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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案何时能够启动再审?

2018-05-14张志勇

民主与法制 2018年6期
关键词:周辉集资投资人

张志勇

十九大以来,中央出台一系列政策,暧风频吹,让中宝公司的广大投资人对周辉申诉案看到了希望。

与时俱进,启动再审

201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贯彻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具体措施,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政方针。

“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不受刑事追究”,这奠定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确保刑事审判公正判决的基调,也为纠正冤错案,排除干扰、独立审判,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要求应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2018年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法[2018]1号),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特别是“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周辉所在的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宝公司”)正常经营,但周辉却因集资诈骗罪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像周辉创办中宝公司这样的P2P创新企业,本应受到法律保护,却遭刑事指控,创业被迫究刑事责任,企业自主经营权被剥夺,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中宝公司广大投资人希望人民法院与时俱进,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大政方针,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对周辉案启动予以再审。

四无被抓,全国唯一

周辉涉嫌集资诈骗案,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公开报道的唯一的“四无”案例:即没有被害人报案,资金链没有断裂,平台没有倒闭,老板没有跑路。而且,目前返还资产的比例很高,至少有70%的集资款能够返还。相对于众多出事P2P公司,周辉的“四无”特征,尤其引人关注。

周辉涉嫌集资诈骗案,竟然没有一个被害人报案。无人举报,无人控告,周辉所在的中宝公司正常经营,提现正常,没有倒闭,资金链没有断裂,周辉信誉很好,一切如常,怎么周辉突然就被抓捕?周辉失去人身自由后,导致一系列恶性的连锁反应,广大投资人利益受损,这一切,背后是什么原因?投资人一直百思不得其解。

周辉的问题实际上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网贷模式问题,周辉所在的中宝公司在业内口碑很好,周辉常年累月为投资人操劳,一心一意为投资者赚钱,投资人对其极其信任和高度认可。周辉被限制人身自由,导致投资人遭受莫名损失,可能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如果周辉恢复自由,有利于周辉筹款、募集资金,有利于解决周辉与相关投资人的债权债务问题,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周辉案诉讼期间,广大投资人一直要求司法机关对周辉取保候审,从宽处理,但广大投资人的正当请求,无人理睬。

违背常识,判决错误

集资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周辉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周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事实和法律,周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一,周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吸收投资人资金的行为与事实是不存在的,并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没有此目的,其行为即使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人以欺诈手段的非法集资依法也只能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认定处理。

第二,周辉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根据其吸收资金的去向与用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其从1586个不特定投资人吸收投资款共计10.3亿元,累计已经归还本金及支付回报共计6.91亿元。对此,可以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虽尚余1136名投资人的本金3.56亿元未归还,但其中案发时在周辉银行账户中扣押的1.8亿元资金,加上周辉自身自有的财产,没有债务“窟窿”,无法证明其对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認定周辉实际骗取投资人1.75亿元,是未归还投资人的3.56亿元中扣除仍在周辉账户中的1.8亿元之后的余额部分。但即使按司法机关认定的资金去向及用途,也难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1700万元用于支付400多名投资人员的回报,对该部分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支付给投资人作为回报,就证明周辉对此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32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房产在近十年中一直是处于升值中,所以应当认为周辉购买房产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对将其吸收的投资款获取的资金用于这类经营性投资的,即使可能碰到房价下跌,投资亏损或者失败,也不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6600万元用于购买约20辆高档轿车及装饰维修费用,主要用于租赁及公司经营自用。虽然购置高档轿车是不断贬值的,不像投资房产会有升值,但轿车出租仍然是一种经营活动,用于本公司业务之用也仍然是一种经营活动。所以,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1600万元用于购买珠宝首饰及手表等,既可以认为是一种消费行为,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投资行为。即使可能在转让时会出现亏损,也属正常的投资经营活动可能遇到的商业风险。在无法排除属公司投资行为的情况下,不宜将这部分资金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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