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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在外企中的现状与中外工会文化差异

2018-05-14罗元常

大经贸 2018年2期
关键词:工会法工会组织工会

罗元常

我国《工会法》规定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事业单位有为工会提供办公场所、设施等物质条件以及拨付工会部分经费的责任,以及不得阻挠职工参加组织工会、不得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成立工会。

在2004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曾经对于一大批包括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在内的,长期不按中国法律建立工会的企业曝光,将其划入“黑名单”。其中,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建工会,喧嚣一时,被业界普遍称为沃尔玛“工会门”事件,后来以沃尔玛中国公司总部成立工会而告终结。但是在经过两年的磨合之后,外企管理者们慢慢发现,其实在中国和工会一起工作 “很轻松”,不必担心“工会闹事”。而成功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员工们,却发现在外企中工会的角色更像一个“福利组织”。加入了工会的员工也只是在逢年过节是多了百十块钱的过节费,生日时的一个蛋糕,究其来源不过是自己每月交納的会费,在大多数外企中工会并没有发挥到应起的作用。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局面?

一是由于工会的独立性问题。在近年吵得沸沸扬扬的“德尔福破产案”中,汽车零部件巨头德尔福除了需要其原来的东家也是最大的客户——通用汽车公司提供相应的财务支持,还必须和全美汽车工人联合工会(UAW)探讨修改有关劳动合同以便实施重组计划的问题。虽然德尔福就劳资合同逾一年的谈判将最终以工会和通用做出适当让步终结,但是我们可以看到UAW的地位,及其在这样的企业重组案中为争取工人利益所起到的作用,即使对方是通用和德尔福。美国的汽车行业工会之所以这样的强势,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的行业工会和企业是相互独立的。

而中国的《工会法》虽然规定了工会应该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但事实上,在许多事业单位和企业中,工会组织与其它行政部门合署办公的现象是很常见的,导致中国工会的性质与国外的劳工组织大相径庭。工会主席是企业 “领导班子”的成员,就决定了工会主席要维护企业的利益、服从班子的决定,这就与维护职工权益的首要职责相矛盾。那些“喜欢多管闲事”的工会主席往往遭到解聘的下场。另外,企业拒缴工会经费的事情更是家常便饭。工会的价值在于独立,离开“独立”去谈工会,专门在一些法律的条条框框上修修补补,也没有很大意义。

二是由于欧美,日韩,中国工会文化的差异性。建立工会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文化问题。回过头来想,当初外方之所以强烈的抵制建立工会,根本原因其实不是工会本身,而正是在于他们把对于原先本国工会的印象带入了中国。中国同西方国家的工会文化的差异是非常大的,在美国,甚至日韩等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组织是相当厉害的角色,很多老板和企业管理者谈起工会都是十分头疼的。

美国工会运动有着170多年的发展历史,由于能够为工人争取更多的权益,美国工会因此获得社会强有力的支持。以美国联合汽车工会为例,工会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干涉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保证或争取在美国的工作岗位,它能阻拦甚至叫停三大汽车巨头国外建厂项目,海外采购计划,关闭工厂或是辞退工人等。美国联合汽车工会拥有如此大的强势地位,以至通用,福特,德尔福等汽车企业面临巨大困境时它仍不遗余力的为工人争取更多医疗费和养老金等福利。

日本和韩国工会的斗争形势十分厉害,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卢载万曾说,“韩国的劳动组合很难说有什么交流,就是以罢工为主要形式。”韩国这种斗争形式的工会模式使卢载万对工会一直有隔阂感, “说老实话,一开始来到中国,当我知道北京现代要成立工会时,立刻就有一种戒备心理。

而和美日韩的企业工会相比,中国的工会是相当 “温和”的,一般来说,中国企业的工会常常都是由企业组建的。企业工会和管理者并没有像西方一样成为对立的两极,二者的目标基本是一致的,在企业处于困难时期时,工会还会采取一些方法激励工人为企业尽力。这是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一直保留下来的,早期并没有发生什么矛盾。但是,在目前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涌入中国的情况下,这样的工会模式,这样的工会文化是否还能适应维护员工利益的需要呢?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如果我们只是在形式上建立工会,那么解决外企的工会组织问题很好办。但试问一个地位上不独立,经济上受制于人,文化上又没有斗争性的工会,在外企中自保尚数不易,如何去替员工争取利益?这样的工会建来何用? 我国的工会组织模式是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已经不适应目前的企业,尤其是外企中复杂的关系,必须改革。

首要的便是解决工会的独立性问题。纵观西方国家工会的发展,我们可以得知,工会之所以能够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缓解劳资矛盾、平衡社会各阶层力量对比等方面能够发挥重大的作用,关键就是在于其具有独立运作机制。例如美国工会独立于政府和企业,在劳资关系中代表工人的权益,与雇佣方进行谈判。这是美国工会能够挺起腰杆说话的重要原因。因此,工会的运作不仅应当独立于企业的管理、而且还应当独立于地方行政权力。新《中国工会章程》中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定为“工会的基本职责”,其根本目的就是改变工会传统的政治团体为主的角色,使之成为以职业团体为主的,能够发挥工会组织畅通劳资沟通、辅助企业正常运转的第三方力量。针对于这一改革方向,工会组织还需在经费来源自主化、基层工会直选等方面建立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其次,工会的性质和功能也必须适应市场化的要求而重新定位。在改革开放多年后的今天,中国社会业已形成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面对这样复杂的社会环境,工会组织应该彻底抛弃形式化的空壳,把工作做深做透,绝不能流于表面。紧密联系一线员工,通过各种工作渠道,启发和动员企业职工,增强他们的工会意识。工会最重要的职责不仅是以微小福利形式的关怀员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推动政府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群体、设计科学有效的维权路径等诸多重要制度建设方面做出切实的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外企中建立工会是非常必要的,但建立工会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一个无法为员工争取利益的工会,只能是形同虚设的花瓶。任重而道远,希望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努力,外企的工会将来能够真正代表员工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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