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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证券化
——法律结构并非如此脆弱

2018-05-13黄梦立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18年4期
关键词:管理

黄梦立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

目前我国处于大资管时代,该时代背景提供了资产管理机构间的竞争与合作,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间以不同方式逐步放开经营、自由平等竞争[1]。

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资产证券化市场分割为四套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监管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保监会监管下的保险资产支持计划;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所监管下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

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呈两大发展方向:银监会经《银行法》《信托法》授权,监督管理银行、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发放执业牌照以及后续的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在银行和信托这两大主体法律支持下,银监会监管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同时利用两者优势来发展资产证券化:银行业提供丰富的可产生未来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信托公司作为SPV 公司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够为银行业、金融租赁行业以及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所用。

然而,在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下,鉴于其资产证券化的底层资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服务对象只能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

本文将重点比较中国银监会监管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

什么是企业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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