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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之听证回避制度

2018-05-09杜承伟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

杜承伟

摘 要: 听证回避制度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设计,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的理论探析,阐明了听证回避制度的原意、作用及在行政法中的重要体现。通过对该制度的理论探讨并结合实践,分析了听证回避制度中的不足,试着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以便为该制度更好地运行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行政处罚;听证;回避制度

一、听证回避制度的概述

听证回避制度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这一制度,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一制度来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即"每个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1]。

听证回避制度是行政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首先,它有助于保证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公正是人们最希望追求的一个价值,公正也就意味着公平,行政公正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听证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听证回避制度就是对行政机关内部部门进行分离,以便增强各权力之间的制约和督促。最后,听证回避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听证回避制度通过制度设计保证了听证主持人的完全中立,从客观上能够增强社会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信任感[2]。

目前,听证回避在行政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规章都有体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提出了听证回避制度,即“听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同时,在我国有些地方规章中也体现了这一制度。如《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其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主持;行政机关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主持听证。”

二、听证回避制度的缺陷

听证回避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这些问题急需解决。其中一個问题就是法律规定有些过于简单、笼统,与其制度的重要性并不协调。如证主持人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和职权都没有具体要求,主体指向性不强,不便于实践操作。

实践中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听证回避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部分案件的调查人员认为,接受平时作为同事的听证主持人的询问,是一件有损尊严的事情,所以想方设法地利用现有法律的漏洞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妨碍听证程序的进行,维持错误的行政决定。另一方面,某些听证主持人往往徇私情袒护被申请者,同属同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管理下,特别是在没有强有力的职权和法律地位时,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和道德修养自律的情况下,职能分离原则在人情社会浓厚的中国面前深受不利影响,使得听证回避制度流于形式化。

三、听证回避制度的完善

(一)尽快完善行政听证回避制度的规范和措施

法律应从从听证程序的每一支点、各个方面严厉入手,严格规范听证主持人制度,确保听证的公信力,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资格、主持人的权力及所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实现公正和公平的价值目标。其中一个重要原则是听证主持人员不得单方面接触当事人。无论案件的调查人员或听证主持人在案件开始之前以及案子听证结束后,两者都不能进行沟通,不能因案件而过多接近,防止双方之间因接近过多对案件的有不利影响。依据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调查人员在是在听证前进行一系列重要工作 ,那么最重要的调查人是要在听证的过程中对案件的举证质证,行政听证中的参加人包括调查人员,那么调查人员也是该案件的当事人,而此即表明了是与此原则不适应的,公正原则更不适于。所以,在听证会结束时,当案件最终决定参与时,办案人员不能再参与行政人员特殊身份的案件。

(二)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

由于听证回避制度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中规定的过于宽泛,为使听证回避制度能够更好地落实生活中,可以先从法律意识着手,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真正的意识法治强烈需要,同时还要对法治报以强烈的信念,当然还需要高尚的人格素养和良好的道德能力,纯粹的法治并不能够使人们信服。由于职能分离在立法上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所以行政执法人员对于一些案件在裁量上有很大自由,也表明了在行政权力中此的自由裁量权的不稳定性,所以就极容易因不同执法人员做出的不同决定而造成案件的不公正,更容易发生侵害相对人的权益,那么此时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尤为重要,或许就可以避免一些本不该发生的案件。所以对待恶劣情形及自律缺乏时仍需要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同时要加强用法治思维,提升道德素养,对于行政机关执法的人员每一权都有着沉重的力量,特别是行政机关首长,以及每个人无论生活还是法律的适用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然,每一项制度或某一个原则都是在实践中发展、检验循环而来,它的好与坏与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与社会需要有着密切的联系。听证回避制度的发挥还需要裁决中立、听证公开等原则的落实和保障[3]。

参考文献

[1]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 马怀德.《论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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