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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8-05-09叶晓晶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机构监管

摘 要: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金融的发展,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发展普惠金融"提升为国家战略,金融部门和各地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取得了积极进展,然而我国普惠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模糊、创新力度不够等。本文重点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的建议。关键词:普惠金融 金融监管 农村金融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农村金融机构违规放贷、农村高利贷和骗贷等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的金融风险。又由于监管机构没有根据不同地区农村金融的运行以及发展特点,制定出与不同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导致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在2017 年中央 “一号文件 ”中,也明确提出要切实防范农村金融风险。因此强化农村金融监管是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一、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银监会只在每个县域,设立一个监管办事处,而银监会只管准入监管,几乎不管理运营状况。在县域,我国保监会和证监会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县监管办事处的监管对象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内容主要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监管。人民银行县支行的监管对象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 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人民币的管理、 金融统计等业务, 但其监管权是不完整的。由于三大主体具有不同的特点,追求的目标也不同,在各种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本循环体系较难达到良好的状态,市场上的供需矛盾找不到有效的解决途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长困难重重。具体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缺乏多元立体化监管。健康有效的金融机构不仅包括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自身的监管,而且包括行业和社会舆论的监管,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层面的监管没有形成有效合力。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监控能力严重不足,作为农村金融监管重要环节的行业自律组织在我国当前形势下也是相当匮乏。同时我国农村金融社会监管的力量更是不足,由于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而且农村金融企业或机构尚未形成接受规范化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监控的常态化模式,这样社会监管就变得形同虚设。(二)农村金融监管方式比较落后。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主要采取合规性监管和统一监管的模式。合规性监管主要指通过行政干预手段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但往往由于制度细则的不规整以及政策的不稳定性,使得监管得不到持续执行。统一监管一方面指金融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村金融行业不加区分的管理,另一方面指现有的农村金融企业基本照搬金融管理机构自身或指导推荐的监管标准进行自我监控,不会根据所处省区、对口业务差异进行适时调整的。这种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只是在短时间内满足了农村金融监管的低层次发展需求,而无法滿足市场化背景下多元化发展的农村经济新常态。(三)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金融监管的成败也取决于是否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即监管机构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是否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 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少弊端,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首先是配套法规不完善,虽然大法不少,但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却不配套。其次是法律法规普遍缺乏科学定量,实际执行中尺度不易把握,可操作性不强。最后是缺乏对执行监管者的监管,既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又无法衡量其工作的绩效。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对策思考在农村经济迈入转型大发展的背景下,金融支持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驱动力,而要体现农村金融支持的价值,就必须通过金融监管的改善来破除农村金融的弱势地位和排斥性,使其以平等完整的姿态融入到农村经济发展系统中(一)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治理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针对农村金融机构明确提出:“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建立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及风险防控能力,从而在较大程度上提升金融机构运作效率,并相应地降低金融监管成本,以实现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最佳组合。同时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内部控制要实施创新,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实施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 切实落实201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15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等要求,建立严格的贷款授权审批制度; 提升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系统控制能力; 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稽核和审计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制度。(二) 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一个行业的自律监管起到很大的作用,它可以通过行业约束和监督稽查等方式,减少监管交易费用,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整体水平。 扩充2005年成立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可将其升级为专门为广大农村金融企业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各地也可根据农村金融企业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的不同,在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代表本行业集体利益的金融工会组织,通过信息资料的搜集与共享等多种措施协助政府监管。(三)明确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差异化监管是指监管当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 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特性、规模大小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对不同的银行机构和经营业务实施不同的监管。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对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应实行弹性存贷比。 优化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三农 ” 业务中信用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等不同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差异化风险管理措施 。(四)尽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是农村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重要支撑。应当尽快健全完善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特别是有关监管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强化其可操作性, 兼顾时效性。同时,要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农村经济环境的条款应及时进行废除。参考文献:[1]杨小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现状及优化路径探讨[J].北京金融评论,2017(2).[2]姬玲.中国农村金融监管特性分析与改善建议[J].社会纵横,2015,(1).[3]谷慎.包容性监管理念下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构建[J].金融纵横,2015(12),203.作者简介:叶晓晶(1990-),女,山西朔州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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