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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解除制度

2018-05-09张丽媛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关键词:解除权事由适用范围

摘 要:作为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合同解除制度在维系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交易公平与安全第一章 合同解除概述第一节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解除的概念针对合同解除的概念,我国理论界认识不同,学界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学者对此有着不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前,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 2、合同解除,是在经济合同有效成立后,依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或者当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1】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或不溯及地消灭,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消灭原因。笔者认为合同解除的定义应当分为广义和狭义,在本文中笔者赞同狭义的合同解除,即意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二、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成立生效的合同是否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呢?我们从合同解除的概念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只是针对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而言,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根本无从谈及解除问题。(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解除制度的设立目的之一是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任意地使用“解除权”这把法律钥匙,从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解除条件,以免滥施合同解除权而影响社会经济流转秩序。【2】各国对适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均作出限制,我国现行《合同法》第94条也规定了法定解除条件。(三)、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合同解除时,如果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如果合同部分履行,已履行部分因合同解除溯及力而自始不生效,当事人受领的给付没有法律根据,因而受领人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第二章 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一、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比较合同终止,在大陆法系通常被称为合同消灭,它与合同解除的关系非常密切。大陆法系传统的观点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适用范围上,合同解除一般只是适用于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而合同终止不仅可以适用于当事人违约的情况,而且更多的是适用在非违约的情况中。特别是某些合同不能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但可适用合同终止。其次,在效力上,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使合同自其成立之日起失去效力;而合同终止则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终止的效力仅指向将来,合同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果。【3】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比较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在法律效果上都可以使合同产生溯及力从而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两者亦有很大的区别:第一,发生原因不同。合同撤销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而合同解除中兩者都可以。另外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原因产生的时间亦不同,前者一般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后者一般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4】第二,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较窄,通常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合同撤销的适用范围相比而言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而且还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第三章 合同解除事由以及合同解除法律后果一 、合同解除事由分为意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意定解除事由: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可以依据当事的的意思进行约定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确认的协议解除,实质上是当事人放弃原来的旧协议,达成新的协议来否定原合同,形成新的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在制定合同中某一事件发生、行为出现时,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等,发生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和协议解除都是由双方当事人意思决定的,属意定解除的范围。法定解除事由:目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比较充分,主要在第68条、69条、93条、94条、108条以及其他具体合同条文中。法定解除的标准的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具体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迟延履行、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等,在具体条文中还确定了对方当事人瑕疵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二、合同解除后果损害赔偿是使用最多的补救措施。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合同约定赔偿数额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直接获得预先约定的赔偿数额以弥补损失。第二种是期待利益,也可以称之为履行利益,【6】是将当事人置于合同得到履行的状态下,使当事人获得的赔偿等同于合同利益。第三种是信赖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一方违约,而另一方因为信赖合同的履行而已为合同履行所做的投入。第四章 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建议一、约定解除条款与协议解除条款的分离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将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规定在同一个合同条款中,但是两者的差别却是极大的。协议解除的实质是通过新的要约与承诺签订新的合同来解除原合同,其适用的规定应当是合同的订立规范。【5】约定解除的规范是通过合同中约定的事由的出现导致合同的解除。将两者完全不同原理的解除方式放在一个条款中,缺乏逻辑严谨性。笔者建议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将此条款分成两个单独的条款,分别对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予以规制,避免将两者混为一体的做法。二、明确合同解除溯及力为了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从合同解除的价值定位出发,合同解除原则上应具有溯及力,同时还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有限制的,一是在内容方面的限制,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合同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法律规定的风险分担等多方面。合同解除直接对抗的是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合同效力依然有效。二是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是所有有效合同都具有溯及力,英国将合同分为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以甄别合同解除效力的做法值得借鉴。【6】在非继续性合同的场合,合同一次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后必须发生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才能实现恢复原状。在继续性合同场合,按照合同履行的时间段来划分,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力,己经履行的部分作为对待给付而互相抵消,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导致以前合格履行的部分解除;合同解除后只向将来消灭,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参考文献:[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4]崔建远.《基本原则及制度本质乃解释的基点》,《求是学刊》,2017年第1期.[5]靳羽.《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中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6]孙良国.《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及其界限》,《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作者简介:张丽媛,(1993-08-14),女,汉族,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人,法学硕士在读,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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