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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机构的横向设置

2018-05-09张凤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关键词:监察原则

摘 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监察委员会具有位高权重的特点,如何对监察机构进行横向设置以及所坚持的原则都应进行研究,为规范国家监察机构的科学设置以及国家监察权的科学行使提供思路。

关键词:监察 横向设置 原则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国家监督权,由廉政监督权,腐败调查权,处置权组成,它们又由若干具体权能构成。廉政监督权包括: 派驻监察、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的权力,预防腐败的履职审计权、监察建议权; 腐败调查权包括: 对腐败问题的一般调查权,对职务违法犯罪特殊调查权即侦查权; 处置权包括: 对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的处分决定权,对涉嫌构成腐败犯罪行为的预审权和是否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对国际反腐合作的代表权等。这样的权力配置有利于对腐败衍生、腐败违法到腐败犯罪实现全过程的追踪,利用非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并用的的腐败治理模式,有助于极大地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前置性。

腐败行为的滋生规律可以概括为从破纪到破法、从违法到犯罪,以及根据监察委员会的廉政监督权,腐败调查权,处置权三类职权,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下设廉政监督部、调查部、预防部、案件管理与审查部四个业务机构。四个业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业务局,开展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勤政廉政、依法查处腐败违法犯罪案件、廉政教育、腐败预防、国际合作以及内部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参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开展工作。

上述廉政监督部、调查部、预防部、案件管理与审查部等四个内设机构,体现了反腐败各职能部门的不同特征和工作规律。廉政监督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职能,决定了其职能机构及其运行必须实现对公权力机关、部门、单位的全覆盖; 调查部发现和查办腐败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定职能,决定了其职能机构及其运行必须与职务违法犯罪高智能化、隐蔽性强、干扰阻力大等特征相适应; 预防部在反腐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职能机构及其运行的综合性和专门性。案件管理和审查部管理整个监察委员会的线索和案件,对调查部门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了其职能机构及其运行必须实现内部支持、配合和监督制约相统一。国家监察委员会业务“四部”的设置,形成了发现腐败线索、查处腐败违法、打击腐败犯罪、阻隔腐败通道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反腐败整体合力,从体制上实现了“抓早抓小”与“打虎拍蝇”的优势互补和有机结合,从国家监督的层面实现了对腐败现象的零容忍。

监察委员会在进行横向设置时应坚持效率与正义原则。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的在于全面整合反腐败力量和资源,实现反腐败工作效率的整体提升,从而“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因此,“效率”无疑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追求,在监察委员会横向设置时,“效率”必须成为考量的关键因素,各个部门之间分工合作,以实现反腐工作效率的提高。而根据“职权法定”的公权力法定原则,监察委员会的权力配置实际上是由立法来完成的,因此,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中的“效率”追求,其实就是法律的效率价值问题。然而,效率亦并非现代社会法律制度价值追求的全部。如同法律在其制度设计和实际应用中不能片面强调秩序、自由和平等一样,它也同样不能绝对地强调效率的价值。尤其在此次监察体制改革中,我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切不可忽略正义价值的实现。

在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中,我们要处理好效率与正义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效率对正义的促进作用。通常认为,效率与正义是紧张与冲突的关系,但随着波斯纳教授《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问世后,这样的关系得到了很大的缓和,更让我们认识到正义不仅内生于效率, 而且是效率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一项权力不能有效地行使,那么公民权利亦无法得到保障,正义便无法实现。

第二,正义对效率的矫正。虽然在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中,效率与正义具有统合的取向,但这是就实现普遍正义而言的,是在监察委员会反腐败的高效性与普通公民的正义感具有一致性的场域中实现的融合。但正义不仅仅只有普遍性,它还具有个案性,也就是说,监察委员会履行监察职能追求普遍正义时,也要注意个案正义的实现。

当然,以上因素的考量具有权衡的一面,在对监察委员会进行权力配置时发挥着指引作用。但这并不代表,任何权力都可以基于以上因素而随意进行配置。我们不能因为侧重效率,而将立法权和行政权全部配置于行政机关,也不能因为对正义的注重,而将行政权全部配置于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毕竟权力本身的性质决定着它所能承载的功能。忽略权力性质,只顾权力与权利、效率与正义因素的考量,可能会适得其反,合理性恐成为泡影。

3.自由与秩序原理

自由和秩序的协调是意思自治与社会控制的最佳状态,是人类社会所期望的理想社会的基本价值选择。秩序与自由这对具有互补性的价值取向,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普遍而深刻的关系互动,如何调整好两者关系直接关涉到监察权运行的成败。国家机构遵从公权力设定的秩序逻辑,特别倾向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兑现,创立有序的社会治理秩序,但这种秩序的实现又不能忽略社会主体的自由愿望的合法呈现,因而,包括监察权在内的国家公权力运行必须要在秩序与自由之间找到平衡点,协调、组织好权力与各类群体的利益诉求关系。

就监察权内在结构而言,也需要把握好自由與秩序的关系。诸如监察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分工、监察规程,以及监察行为的规则设计,均应以有利于提高监察效能、发挥监察机关的最佳效应为标准,并以此进行组建和完善;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监察技能的拓展,提升监察队伍的专业素养,以此表达国家监察权运行的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国家监察权的运行必当体现权力运行所遵从的自由理念,特别是在制度尚不齐备、权力界限不够明晰的状态之下,在宪法法律框架之内,依据合理性原则创造性地行使监察权,以期实现自由与秩序的最佳协调关系。

参考文献:

[1] 吴健雄: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研究,转《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一期

[2]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阶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3] 汪丁丁、林来梵、叶航:《效率与正义:一场经济学与法学的对话》,转《学术月刊》2006年第3期。

作者简介:

张凤(1992—),女,山西吕梁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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