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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的法律监管框架构建研究

2018-05-09李颖杰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金融监管风险分析

摘 要: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在我国发展迅速。由于缺乏对其专门立法和监管,导致其经营存在多种风险。文章分析了我国P2P行业的各种风险和监管困境,比较了英美两国的监管经验,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P2P监管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文章还对我国P2P监管应采用的监管原则、监管机关、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风险分析;金融监管

P2P网络借贷2005年起源于英国Zopa公司,随后得到蓬勃发展。有别于传统银行信贷业,P2P网络借贷是信息中介机构通过在线网络平台提供融资和投资信息,撮合借款人和投资人达成借款协议的金融创新交易品种,具有普惠金融和脱媒金融的特点。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和行业定性,其在经营上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随之带来的是广泛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行业发展存在着前所未有的新型风险,监管部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监管难题。

一、对P2P的法律监管的域外经验考察

英国的金融监管一直具有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特点,在P2P发展过程中同样秉承这一模式:发展初期英国国内并无任何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各种乱象。政府监管层面,2014年以前网络信贷由公平交易管理局依据《消费者信贷法》进行监管。2014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SA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并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P2P的法律法规,对P2P行业的最低资本金、客户资金、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撤销权等重要事项做了规定,从P2P行业的经营风险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P2P平台的破产处理等宏观层面明确立法,监管的重点逐渐侧重于网络平台的交易行为。

美国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则是另一番光景。美国政府从一开始就为P2P定下了政府监管的基调,实施“多头监管、双层监管”模式。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困境

我国这两年来P2P网贷平台的大规模倒闭潮和跑路潮应当引发对监管者缺位、

监管不力、监管手段匮乏等监管困境问题的深思。

(一)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对P2P行业进行有效监管

P2P行业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个新兴行业。处于成长期的金融创新业务固然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鼓励,以发挥生命力和创造力,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但更需要对其进行明确的引导和规范,防止其不受约束肆意发展后整个行业遭受重创。因此早日出台一部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准入门槛、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监管机构与监管原则、监管方式和手段、市场退出等制度在内的一部统一的监管法规或监管条例势在必行。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是一个新的尝试,其中的内容体现了监管层对今后网贷平台的发展方向和监管格局的大致想法。鉴于我国的P2P网贷平台经营模式现仍处于不断变动之中,监管法规的制定和监管框架的构建也非易事,有必要对其内容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以使其最终成為科学的监管规范。

(二)监管部门和职责不明导致监管无力

《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措辞似乎确定了监管主体的二元制:在全国范围内

由银监会协同其他几部委对P2P平台进行统筹监管、宏观监管、立法监管;在地方层面上,由地方金融办对当地P2P进行个别监管、微观监管、执法监管。

这种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二元监管模式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我国现实金融环境,值得深思。首先,在缺乏监管经验的前提下,多头、双层的监管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政出多门、监管过度,导致 P2P平台经营中的合规成本大幅上升。其次,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信息对接,怎样在中央乃至地方的各个部门之间进行有效的分工、交流与合作,防止出现过度监管或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这对于缺乏监管合作经验的监管层来说,不可不谓是一个难题。最后,二元监管真正的监管行为要通过地方金融办去实现。而作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金融办的主要任务是联系并配合“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工作。由于缺乏明确独立的对于地方金融的监管权力如处罚权力,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地方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和监管效果。

三、构建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监管框架设想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P2P监管奠定立法基础。在我国之所以出现“平台乱象”,很大程度P2P上是因为缺乏行之有效的专门立法。《征求意见稿》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则,对P2P平台的性质、备案制度、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风险控制等此前的一些焦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虽然只是一个暂行办法,未正式公布且还在征求意见,但它至少是有关P2P的最正式的官方文件。待其正式出台后,目前的经营混乱局面有望得到极大缓解。

应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有别于对传统金融业进行的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对于P2P这种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业,应当运用新的监管思维去看待和制定监管规则。介于 P2P业务起源的民间性和地方性,应将对其主要的监管权限赋予对当地P2P的发展动态、经营情况、资金动态、金融活动最为了解的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金融办为具体负责网贷平台的审批备案、日常经营、风险监控 行政处罚等行为 既能够因地制宜的开展监管,又能够防止重复和监管真空现象的出现,真正实现有效监管,从长远上实现P2P行业的正常稳健、有序运行、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

当然,为防止地方政府的监管过度行为或受限于运动式监管思维的影响 监管行为缺乏统一性,银监会作为全国的P2P平台的宏观监管部门,应在全国层面范围内负责统筹组织相关宏观政策 规则 的制定 解释工作 负责发布P2P行业的风险监测预警 建立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协调和交换制度,为地方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支持,指导地方政府的监管行为并提相关建议,必要时可依监管职责直接干涉和接管对具体网贷平台的监管行为。

参考文献:

[1]罗俊,宋良荣.英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与监管研究[J].电子商贸.2015

[2]姚良,陈文.美国P2P监管的启示[J].中国金融.2015年

[3]黄震,邓建鹏,熊明.英美P2P监管体系比较与我国P2P监管思路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5(7)63-64

[4]帅青红.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博弈分析[J].四川大学学报.2014(4):133-138

作者简介:

李颖杰(1994-),男,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2016级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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