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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辑在出版物审稿加工中应加强的著作权意识

2018-05-09杜晓晔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关键词:期刊

杜晓晔

摘 要:编辑在审稿加工中经常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探讨编辑在出版物审稿加工中应加强的著作权意识:一是编辑应坚决保证出版物内容的真实合法性,二是编辑应严格行使对出版物内容的修改加工权。

关键词:期刊;编辑;著作权意识

前言

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十几年来看,著作权保护制度已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期刊编辑的著作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对涉及有关著作权问题关注的还不够,违反著作权法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增强期刊编辑的著作权意识,加强《著作权法》的学习,避免著作权纠纷,已成为期刊编辑值得重视的问题。期刊编辑应在审稿、及时处理稿件意见、编辑加工及其他工作方面中进一步树立和强化著作权意识,认真学习、遵守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刊,这对期刊出版的良性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一、来稿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1.审查稿件是否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作品应当是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正是通过对独创性的考察,我们才能将此作品与彼作品区别开来。

2.审查稿件的注释及参考文獻是否规范

作品创作是一项智力创造活动,任何作品都不可避免地会参考借鉴已有的智力成果。正是认识到作品是“站在巨人肩上”展开的智力活动,《著作权法》才以法律的形式认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之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

而作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往往会在注释部分对该引用作出交代,此时应审查:(1)该引用目的是否纯正;(2)是否已经构成对他人作品实质内容的引用;(3)是否歪曲、篡改被引用作品的原意;(4)引用的作品是否已公之于众。如编辑发现作者引用存在不规范之处,应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告知其作出补正。

3.审查稿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有些稿件虽能满足独创性的条件,但因种种原因,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之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另外,《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也规定了十项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如果稿件违反上述之规定,则不得将其公开发表。对此期刊编辑必须时刻谨记,任何“文责自负”的事先声明都不足以作为编辑放松甚至放弃该项审查的理由和借口。一旦将“违禁作品”公开发表,期刊社将与作者承担连带责任,即期刊社对其所出版的违规甚至违法的作品不但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编辑选择工作都是由编辑人员来完成的,因此,编辑选择直接表现为人的选择。而人与人又是不同的,每个编辑人员的人品和才、学、识都各不相同,因而个人的编辑选择就会不同程度地存在雅俗高下的差别。怎样才能消除这些差别,让我们的编辑选择尽可能地趋向正确和准确呢?在我看来,编辑人员需要做好的就是妥善处理情感选择和理性选择、个人选择和集体选择的关系,提高综合选择的水平和能力。

1.情感选择是一种感性选择。情感选择因为缺乏客观标准,往往是在未经认真思考,仅凭一时感情用事,在认识不深、鉴别未清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我们的编辑工作人员都是人,是人就有自己的情感和喜好,有这样的情感选择应该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我们仅以这样的情感选择来替代我们的编辑选择,那样就会显得过于轻率和意气用事,会对我们的编辑工作造成很大的损害。在编辑活动中,我们无法抛开情感选择的因素,但我们也不能仅仅听从于情感选择。一个成熟的编辑人员这时就应该调动自己的理性思维,进行理性思考,甄别情感选择的正确与错误。这就是理性选择。

2.作为编辑人员,我们常常碰到的一个难题就是:在自己的情感选择和理性选择面前,我们无从取舍。感情选择的对象往往被理性选择抛弃,而理性选择的结果感情上有时又无法接受。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只能让理性选择走到前面来,给自己的情感选择把脉,看情感选择的对象有多少是纯个人因素,有多少能为理性选择所接受。如果编辑人员通过不断地积累编辑工作经验,让自己的情感选择和理性选择趋向一致,那将是编辑选择工作中的一件大好事。

三、在编辑加工中强化著作权意识

1.《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在编辑工作实践中,大多数编辑都能遵守此规定,但也有少数编辑没有做到这一点:首先是没有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大段删节原文或凭个人好恶删去作者的重要观点、数据;二是以自己的思维方式或语言习惯等来改作者的稿子或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作者;三是在与作者交流修改意见时,强制规定文章字数,要求作者自己删节。显然,这些做法都不合适,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自由修改权,而且也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2.编辑加工是保证期刊质量的关键环节。期刊编辑在加工稿件过程中常常碰到修改不当和随心所欲删减这两方面的问题。强化著作权意识是与文稿编辑加工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要尊重作者,勿强加于人,若要删改,改必有据。因此,在期刊编辑工作中强化著作权意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实际工作中这类问题的发生。

期刊编辑未经作者授权,不能擅自修改作品内容。更不能歪曲、篡改作品内容,从而破坏作品的完整性。编辑人员要谨记自己的修改权限,即文字性修改和删节。就是对作品文字性修改和删节而改变作者的思路、减轻作者论据的分量或行文风格,以致伤害作品内容的完整性。

四、创新意识在编辑工作中的意义

我们生活在被叫做“信息时代”的今天,周围的环境和事物都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着飞快的变化。无论在哪个领域,从事什么工作,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有所突破,才能超越自我。也正是因为无数个创新,我们才有了今天的进步和发展。媒体工作以最直接的方式接触新鲜事物,因此它也需要最新的思想和意识来指导工作。而编辑工作是媒体工作中的核心部分,编辑的思想意识直接决定着受众接受的精神产品的质量。因此,编辑的创新意识对社会舆论乃至受众整体的意识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结语

总之,编辑在审读加工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编辑行为,提高自身的著作权法意识,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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