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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业绩投标行为及其应对措施

2018-05-09文/李敏

建筑 2018年9期
关键词:业绩监理工程

文 / 李 敏

随着招投标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各投标人为了追求市场利益,用尽各种方式以期中标,而当投标人自身资格条件不合格或者在投标竞争中不具有优势的情形下,有的则采取伪造、变造资格证明文件等方法来达到提高投标竞争优势、谋取中标的目的。笔者对工作中接触的一些案例加以总结分析,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也提醒投标人更好地遵纪守法、诚信投标。

一、案例分析

1.某大桥PPP项目

该大桥PPP项目全长2.6km,桥面总宽34.5m,主桥采用三塔二跨悬索桥方案,跨度布置为2×378m。第一次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近5年内至少独立完成过一项主跨跨径不小于400米(含)的悬索桥工程监理业绩等要求。按照此招标条件,报名投标企业不足三家,第一次流标后组织第二次招标,投标条件稍作修改,将业绩要求修改为:近5年内至少独立完成过一项主跨跨径不小于200米(含)的悬索桥工程监理业绩。

某市监理公司看到第二次招标,觉得有机会但苦于没有相关业绩,于是就编造业绩参与投标,由于第一名某公司向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放弃中标,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就向第二名的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此次投标过程中,某市监理公司在这一大桥PPP项目监理单位投标中编造了三个业绩,提供虚假资料。一是该公司通过篡改政府网站截图信息方式,利用别的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的“某市某大桥全桥维修加固工程(监理)中标公示”信息,经过修改作为该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公司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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