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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济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2018-05-07徐强

卷宗 2018年5期
关键词:主体

徐强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单位经济犯罪的数量逐渐增多,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影响。面对日益高发的单位经济犯罪,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对单位经济犯罪进行打击成为关注的热点。基于此背景,本文对单位经济犯罪相关问题开展研究,主要探讨在单位经济犯罪罚金刑的适用问题,阐述了单位经济犯罪罚金刑面临的困境与矛盾,并针对单位经济犯罪罚金刑的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单位经济犯罪;罚金刑;主体

1 单位经济犯罪概述

1.1 单位经济犯罪概念

单位经济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一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单位经济犯罪针对单位进行罚金处罚,对相关管理者和负责人进行刑事处罚。对单位经济犯罪的概念界定,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这种争议来源主要是由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存在争议,基于司法实践和国际刑法理论来看,单位经济犯罪应该被归类仅限于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破坏行为,排除了单位贿赂罪以及其他类型的单位犯罪。因此,单位经济犯罪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经营过程中,由负责人决定或集体决定,基于这些决定获取的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经济犯罪。

1.2 单位经济犯罪特点

相比个人经济犯罪,单位经济犯罪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单位经济犯罪具有利益性。对于企业、单位而言,追逐利益本身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如果为追求利益不择手段、无视法律规定则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针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制超过100条,其中多数均是由于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犯罪活动。其次,单位经济犯罪具有法定性。我国《刑法》始终强调“法律无规定不得定罪”,单位在开展经济活动之时,必须触犯到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不能认定单位犯罪,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该行为属于单位经济犯罪,只能判決个人犯罪。最后,单位经济犯罪具有整体性。单位经济犯罪必须由管理者或集体同意,并且将犯罪所得归属单位所有,单位自身不具有个人意志,但可以认定单位管理者和集体决策就是单位的意志。

2 单位经济犯罪罚金刑面临的困境

2.1 正当性争论

单位经济犯罪是否应当适用罚金刑一直存在争议,针对罚金刑的正当性存在两种观点。肯定派观点认为,单位经济犯罪的非法收益归属于单位,单位整体在经济犯罪活动中获取到非法利益,面对非法利益的获取,涉嫌犯罪的单位理应判处罚金刑,介于单位不具有个人意志,无法对单位进行刑事处罚,采取罚金刑的方式最为恰当。否定派观点则认为,单位经济犯罪以罚金刑的方式进行处罚,存在“以钱赎刑”的可能性,自古以来“以钱赎刑”就一直存在,这种方式并不能督促犯罪主体改过自新,而是提交罚金之后继续犯罪,以市场行为看待法律,将罚金刑纳入到单位经营成本之中,无法体现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性。同时,单位经济犯罪采用罚金刑的方式会对单位中普通员工利益造成影响,在单位经济犯罪活动中,普通员工并没有参与犯罪,但却需要承担罚金刑,这有悖于公平性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的处罚行为。

2.2 有效性争论

单位经济犯罪采取罚金刑的方式是否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犯罪在学术界也存在两派观点。肯定派认为单位经济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通过罚金刑对单位进行处罚,正是打击单位经济犯罪的最初目的,让单位在经济方面受到惩罚,足以震慑单位经济犯罪,让单位不敢越过法律红线,一旦越过不仅无法获取到经济利益,更会给单位正常经济收益造成影响。否定派则认为对单位经济犯罪实施罚金刑,只不过是提高单位经营的成本,不少单位仍会实施经济犯罪,一旦受到处罚只不过意味着成本上升,并且有诸多单位经济犯罪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单位会产生博弈心理。

3 我国单位经济犯罪罚金刑完善措施

3.1 明确单位经济犯罪主体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31条相关规定,单位犯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管理人和负责人判处刑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基于此,单位经济犯罪实施的是双罚制,既针对单位整体进行罚金处罚,又针对管理者实施个人刑罚。但我国法律针对管理者只规定了进行刑罚处理,但并未明确是限制自由类刑罚,还是同样处于罚金。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的总结,目前针对单位经济犯罪的负责人既可以处于限制自由方式,又可以是以限制自由和罚金共处的方式。但《刑法》中并没有针对单位经济犯罪管理人主体刑罚进行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刑法》的严谨性,在未来《刑法》完善过程中,应该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规定单位经济犯罪管理者承担的责任。

3.2 优化罚金刑数额标准

基于我国对单位经济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对单位处于罚金的数额标准,虽然不同司法案件中对单位经济犯罪罚金的数额并不相同,但应该拥有一套完善的罚金数额标准制定体系,从而引导司法审判机关依照体系进行罚金计算。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罚金数额标准可以依据单位经济犯罪非法利益获取数额。单位经济犯罪获取的利益均为非法利益,不仅要针对非法利益进行没收,还需在该数额基础上给予相应的处罚,为严格打击单位经济犯罪,建议罚金刑标注制定为非法获利数额的1-3倍,具体数额应给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

3.3 完善单位经济犯罪罚金刑执行措施

面对单位经济犯罪的执行情况,诸多单位经济犯罪主体借助一定手段对单位财产进行转移,造成司法机关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无财产可罚,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应完善单位经济犯罪罚金刑执行措施。首先,应建立财产状况调查机制。当涉及单位经济犯罪时,司法机关应及早对单位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对单位财产进行冻结处理。其次,明确罚金执行主体。针对罚金刑的执行应该由人民法院执行,并明确由一审法院进行执行,一审法院对当地情况更加了解,能够保证执行更加顺利。最后,增强追缴制度的可行性。如果单位经济犯罪确实无法承担相应的罚金刑,人民法院也应针对单位的经济情况进行监控,如单位在继续经营中获取到相应的利润,应随时对单位的经济收益进行冻结。同时,如果单位经济犯罪的管理者能够依靠个人财产缴纳罚金刑,人民法院也应允许。

参考文献

[1]宋昭.单位犯罪主体相关问题研究[J].人民论坛,2011(05):61-62.

[2]曾友祥;王聿连.单位犯罪存在范围的批判性反思[J].法学杂志,2012(02):88-89.

[3]赵振.单位经济犯罪的主体研究[J].河北企业,2017(06):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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