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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3年?

2018-05-07杨维松

金融经济 2018年4期

杨维松

期间的确定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确定的保证期间,都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向笔者咨询有关担保合同纠纷的问题,尤其是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相信这也是困惑很多人的一个“魔咒”。笔者就以下面这一案例为依托,具体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关担保的问题,期待能给读者朋友们一个理性的认识。

【案情回放】

2013年9月13日,包工头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柏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柏某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借期1年。借款人 杨某 保证人 齐某 担保期限4年”。到期后,经柏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意见分歧】

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没有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认为保证期间最长为2年,约定保证期间超过2年,应为无效。否则,会出现主债务人因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届满不承担还款责任而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悖论。(注: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另一种意见也是从上述条文来看,认为法律、法规并未对对保证期间的最长时间作出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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