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真相下合理认定运费欠款和承托事实
2018-05-07罗孝炳宁波海事法院
船舶经济贸易 2018年4期
关键词:船舶
罗孝炳/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证据搭建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在证据不够完整的情况下,法官借助专业训练形成的办案思维要尽量缩小偏差。
常言道,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大过天,理当如此。在具体的个案当中,航运纠纷难以处理的症结并非没有法律规定,而是证据不足。证据是判案的基础,法官根据证据搭建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它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偏差的可能。如何借助专业训练形成的办案思维、尽量缩小偏差,考验着每一位审判人员。结合笔者近年办理的两起案件,谈一谈在证据不够完整的情况下,如何合理认定运费欠款和货运承托事实。
案例一: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下欠条所涉款项的理解
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2017)浙72民初801号案中,经庭审,可以确信的基本案件事实是:原告谭某与被告赵某签订船舶期租合同,约定谭某将船舶期租给赵某经营使用,从2014年12月1日起租用4个月,合同对租金数额、支付时间、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谭某以赵某逾期支付租金为由提前收回船舶,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2016年6月5日,赵某向谭某出具欠条,确认此前欠款已算清,尚欠租金、油款等共63000元,承诺在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随后赵某支付部分欠款,谭某确认收到15000元。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某支付谭某剩余船舶租金及油款人民币63000元,其中租金30000元,油款33000元;2、判令赵某支付自2015年3月4日起至款项支付之日止按所欠租金30000元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谭某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7年4月16日为止为762天,每天应付滞纳金30元,合计22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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