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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中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三个误解

2018-05-04罗满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4期

罗满

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要求判断人员回到申请日之前,看待申请日之后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这就要求判断人员既需要知悉该技术方案,又需要在知悉该技术方案的前提下适时地回到“失忆”的状态,该操作过程看起来很不可思议,但在判断创造性时又不可避免。因此,在专利规则的演变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专利创造性评判的客观化进程。

为了实现创造性评判的客观化,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专门给予了指引,即“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应当理解,“三步法”只是审查指南给予的一般性指引,总原则依然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以上三个步骤并不是创造性判断的必然步骤,更不能机械理解三个步骤之间的关系。为此,笔者从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的角度看待创造性评判的标准,总结三个对“三步法”可能存在误解的地方。

误解一 公开技术特征最多,就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虽然在寻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公开特征最多是一种更受青睐的寻找方式,但如果忽略了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则很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专利审查指南》1在说明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指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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