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研究
——以主体防控为建设基点
2018-05-03林慧青张丽霞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林慧青 张丽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呈现多元和多源性,从主体预防角度而言,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社区等其他预防主体个别化的差异和结构性合力的失效是原因重力所在。因此,需针对各种现象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有机运作整体,使各子系统信息共享,联系合作。以预防主体和对象为结点,构建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方法系统,一般方法系统如图1所示[1]。

图1 方法系统分类树图
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个层次去认识犯罪预防问题:其一,在认识方法层面,应从感性角度区别成年人犯罪,认识感受未成年人的困惑心理和处境,联想到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家庭背景;在理性方面,应从受害人角度理性看待未成年人实施了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理性对待而非视其为一般的问题少年,做到感性与理性的结合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有一个综合的认识,从而采取适宜的方法予以教育、挽救及感化。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从预防犯罪和预防再犯罪角度理性考虑综合治理方式。其二,从实践方法层面,必须从防控主体、防控客体与防控主客体关系方法3个层面去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认识方法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认知前提,实践方法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法系统的贯彻落实。实践层面的方法则是本文重点要构建的预防系统。根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法体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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