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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融资和金融反恐合作问题研究

2018-04-30马玲玉

科学与技术 2018年9期

摘要:恐怖活动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金钱是恐怖主义的生命线,目前,所知的大规模恐怖活动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国家都有实力从事的,这些活动都需要雄厚的资金来源。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恐怖活动根本无法进行。故而从经济角度限制恐怖主义生存、发展是当务之急。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说明了恐怖融资对恐怖活动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概述了恐怖融资问题。笔者主要从其概念、方式、融资平台等简要介绍恐怖融资问题。第三部分介绍国际金融反恐概念、现状以及国际金融反恐合作。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我国金融反恐问题。从资金来源、运行方式、主要特点、主要实践以及相关完善建议对其进行详细分析。结语部分简要阐明金融反恐重要性,对未来金融反恐做出了展望。

关键词:恐怖融资;国际金融反恐;中国金融反恐

恐怖组织之所以可以频繁和有效的实施恐怖袭击,亦取决于其能够确保资金融通的能力,因资金融通渠道和平台,恐怖主义活动则无法实施。并且,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恐怖组织转而寻求更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平台恐怖组织不仅通过合法的国际金融机构,恐怖组织也同时利用快速发展的其他金融系统和机制进行融资以支持其恐怖活动。

一、恐怖融资

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规定,恐怖融资是一种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由义务对其进行打击。公约规定,“恐怖融资”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地、非法和故意地提供或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实施恐怖行为,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将用于实施恐怖行为。而且公约规定,有关资金并不需要实际用于实施恐怖行为,任何人只要试图资助恐怖活动,或以共犯身份参加、或组织、指使、协助他人从事上述活动都应该被认为构成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年颁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将“恐怖融资”定义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简而言之,恐怖融资就是指有意识地为恐怖活动提供资助和融通资金的行为。如果把恐怖组织直接或间接实施恐怖活动视为恐怖主义的核心行为的话,那么恐怖融资应该属于恐怖主义的辅助行为,是有意识地使恐活动得以顺利实施的帮助行为。

(二)恐怖融资方式

资金以合法形式表现:主要是以国家资助、私人捐赠、慈善机构、合法商业行为为主要的合法方式。资金以非法形式表现:恐怖融資的非法形式有:毒品犯罪、生产仿冒的日常生活用品、非法运输和买卖香烟等方式。香烟走私在数量上是仅次于麻醉品的非法贩卖物品,其丰厚的利益同样成为恐怖主义融资的来源之一。例如2002年,美国北卡罗莱纳州黎巴嫩真主党的支持者哈蒙德兄弟非法贩卖香烟的案件中,这些获利资金就被用来购买船只并向黎巴嫩运送全头盗夜视镜,探雷器,激光测距器,雷管和其敏感,禁运的军事装备

二、国际金融反恐

国际金融反恐,是指通过各国金融系统和机构的运作,切断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经济命脉,使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无法生存或发展,使恐怖活动无法实施。国际金融反恐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际公约与国家法律将恐怖融资行为规定为犯罪,通过刑法打击恐怖融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国际社会快速、及时冻结、扣押、没收恐怖组织及个人、恐怖主义资助者的各种资产,彻底瓦解国际恐怖主义的融资能力;三是国际国内加强金融监管,预防恐怖组织和个人利用金融系统筹措或转移资金。

三、我国金融反恐

(一)我国恐怖融资概述

1.资金来源

我国的恐怖主义融资也分为手段合法和手段非法这两种。(1)手段合法的资金来源。我国的恐怖融资的资金除了与国际上一样部分来源于个人合法财产、合法经营和慈善机构外,还有以下几种主要来源:宗教或个人捐赠、国际恐怖组织的资助、境外反华政治力量的帮助。(2)手段非法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走私、诈骗、盗窃、贿赂、卖淫、抢劫、非法军火交易等犯罪。

2.运作方式

我国恐怖融资金的运作方式对比国际恐怖融资资金的运作方式,我国的资金运作与之大体相似。两者都是通过正规金融部门、现金运送、非营利组织和贸易系统等方式进行资金的运输和转移。但与此同时,因我国恐怖组织有数量少、资金数量不大等特点,一些规模较小的恐怖组织通常采用直航路线来运送现金。在 2012 年第二届中国反洗钱技术应用年会上,公安部的相关人员介绍,当前出现了一些恐怖分子使用我国国内的银行卡到境外的一些敏感地区提取现金的现象,一些国际汇款渠道也慢慢被恐怖分子加以利用,呈现出了新的特征

3.主要特点

(1)从犯罪主体看,"东突"恐怖组织加强与国际恐怖组织的勾连呼应,决定了我国恐怖融资犯罪的国际性特征。

(2)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恐怖组织通过暴力恐怖音视频进行煽动宣传,成为恐怖融资等犯罪的思想诱因。

(3)从犯罪方式看,我国恐怖融资犯罪活动更为隐蔽和快速。通常以开展进出曰贸易、购买国际股权、投资国际项目、参与国际拍卖等方式为掩护,开具国际信用证、旅行支票、汇票及借助电子银行等方式实现资念的快速转移。

(二)我国金融反恐实践

1.制定反恐怖法,从宏观上为反恐怖体系进行规划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24条-26条规定了金融反恐相关问题。通过法律法规来加大金融反恐力度,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如第24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2.我国与国际间的合作

中国于2007年6月正式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组织成员。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中国第一份专门针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司法解释,对《刑法》有关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条文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意见,确保了中国相关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规定与联合国公约文件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相一致。此外,作为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组织的成员,中国也在欧亚反恐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完善建议

1.完善渉恐资金冻结没收制度,将恐怖融资犯罪控制在准备阶段

目前,我国没有持别刑事程序应对恐怖融资问题。以往,国内很少有打击恐怖融资犯罪的具体案例,这也使得我们在该方面的刑事立法和打击经验相对滞后。随着国内外恐怖主义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必须考虑建立符合国际有关要求的反恐怖融资制度。主要包括:(1)对指定的相关资产进行冻结;(2)及时调整反恐怖融资有关证据标淮;(3)建立冻结、没收渉恐财产的专门程序。

2.建立反恐怖融资跨部门协作机制

建立反恐怖融资跨部门协作机制,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反恐怖融资斗争的需

要。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在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制定全国的反恐怖融资政策,监督反恐怖融资政策的执行;(2)各反恐职能部门内部要建立与其他部门开展协调工作的机构,以便与其他部口进行高效沟通,发挥反恐怖融资情报作用。

3.強化公私部门之间反恐怖融资合作

在反恐怖融资斗争中,公私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其原因如下:(1)社会发展推动私营部门参与公共管理之中;(2)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通过互相学习借鉴实现共同提高;(3)反恐行动离不开私营部口的大力支持;四是公私部门合作可以形成更大的反恐合力。

4.加强反恐怖敢资国际合作机制建设

(1)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标准制定。一是主动参与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特别是参与联合国、国际机构有关涉恐金融评估、国际合作评估和政策建议制定等工作;二是加强涉恐金融情报的国际交流力度;三是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与援助。主动谋划,统筹推进,有计划地培养我国周边国家知华友华力量,筑牢反恐安全防范篱笆墙,切断"三股势力"人员潜入潜出我国边境的通道和国际恐怖融资的特定通道。

(2)加强与涉恐重点国家的交流合作。

建立德国、土耳其、美国等涉恐重点国家双边合作平台,有效消除西方国家反恐"双重标准"的不良影响;深入掌握合作对象国家的实际需求,提升我国在反恐国际合作的话语权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消除"东突"恐怖组织在国外的滋生土壤和发展空间;就反恐怖情报信息交流、引渡和遣送恐怖犯罪嫌疑人、截断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等方面加强合作,设法摧毁"东突"恐怖势力在国内外的恐怖融资据点和便道。

(3)培养反恐怖融资专家团队、组建跨部门的反恐怖融资人才培训计划。

注重理论专题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国内培养与境外培训相结合,基础人才培养和专家队伍建设相结合,培养一支由基础人才、专家队伍和国际专家构成的多层次的反恐怖融资专家队伍。

参考文献

[1]余 璇:《浅谈我国恐怖主义融资的特征》,载《理论观察》2014 年第 4 期。

[2]宋利红:《金融反恐形势分析及对策研究》,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3]《美国两兄弟为黎巴嫩真主党提供赃款被判200年徒刑 》,载南方网,http://www.southcn.com/news/international/gjkd/2002062204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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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梅琳、牛树成:《国际金融反恐现状与启示》,《上海金融》,2007年第6期。

[6]童文俊:《论恐怖融资与洗钱、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的主要区别与政策建议》,载《金融

法制》2012年第42期。

[7]童文俊:《浅析恐怖融资的资 金筹集与转移》,载《金融与经济》2011年第10期。

[8]《习近平签主席令公布反恐法(全文)》,载中国网,

http://media.china.com.cn/cmyw/2015-12-28/592722_2.html。

[9]王文华:《论国际金融反恐的现状与反思》,载《国际论坛》2008年5月第10卷第3期。

注释

①宋利红:《金融反恐形势分析及对策研究》,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②数据来源:《美国两兄弟为黎巴嫩真主党提供赃款被判200年徒刑 》,载南方网,http://www.southcn.com/news/international/gjkd/200206220460.htm,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5日。

③童文俊:《浅析恐怖融资的资 金筹集与转移》,载《金融与经济》2011年第10期。

作者简介:马玲玉(1992.07-),女,汉族,山西大同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反恐方向。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