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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见义勇为的涵义及立法合理性分析

2018-04-28白鹤

世界家苑 2018年2期

摘 要:见义勇为条款是民法总则中新规定的条款,在适用此条款前,见义勇为只是一个道德概念。为了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产生的债务往往被视为无因管理之债。设立此条款后,见义勇为成为一种民法上私力救济和权利救济人免责的方式之一。但对于见义勇为的概念并无一个明确的界定,与其他私力救济的方式也没有一个明显的界限。为了更好地适用此条款,须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并且与正当防卫行为进行条文功能的划分。

关键词: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民法总则;

一、见义勇为之立法的立法分析

(一)见义勇为立法的合理性

在民法总则颁布以前有关见义勇为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仅指“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等的仁义之举,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一部分。而涉及民事赔偿的部分无相应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条文。一般处理为无因管理或正当防卫行为。

在见义勇为条款颁布施行以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将见义勇为案件处理为无因管理或正当防卫,但这两种处理方式都有其局限,虽然可以解决一部分定性与补偿问题,但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概念不同,正当防卫会导致某些民事法律漏洞的问题,所以见义勇为条款的出现有立法的必要性。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为保护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方法。遇到见义勇为行为时可以运用本条和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解决补偿和救助人的责任免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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