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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现金缴费发票电子化的可行性探讨

2018-04-28王敏

财会学习 2018年11期
关键词:电子发票通行费高速公路

王敏

摘要:高速公路行业营改增的完成对于国家税收链条的完整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12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ETC车道通行费发票的开具及抵扣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但对于现金缴费车道的发票,目前尚缺乏统一的开具流程。本文从高速公路行业从业者的角度,分析了现金缴费车道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期对后续政策的推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高速公路;通行费;现金缴费方式;电子发票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至社会全行业。高速公路行业是具有鲜明特点的行业,而且是服务全社会的民生行业,通行费发票的开具方式与车主获取发票的方式,不仅对各类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而且会影响到几乎所有人的出行体验,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

2017年12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规范了高速公路ETC车道通行费发票的开具与抵扣问题(详见《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66号),以下简称66号公告),而对于现金缴费车道开具的通行费发票,目前在开票形式上尚无统一的规范,这形成了高速公路通行行业营改增全面落地的一块短板。

一、高速公路通行行业发票开具的现状

高速公路通行费缴费方式分为现金缴费方式和非现金缴费方式两种,现金缴费车道一般采用现金缴费方式,即入口发卡,出口结算,跨省时在省界统一结算,跨省后重新发卡;非现金缴费车道一般采用ETC卡(含用户卡,下同)缴费方式,即省内入口由ETC车道自动结算,跨省时在省界ETC车道统一结算,跨省后重新通过ETC车道。

(一)ETC卡缴费方式已实现开具电子发票

根据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66号公告,对于纳税人于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交纳通行费的,应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服务平台”即票根网进行通行费发票的开具,ETC发行方及高速公路运营方均不再开具纸质票据。由此规范了非现金缴费方式的开票形式及开票路径,大大提高了ETC持卡人获取发票的效率。

(二)现金缴费方式尚需要人工打印纸质发票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现金缴费车道上,收取现金及开票动作需由收费站岗亭收费员操作完成。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现象:一是存在收费人员收取现金并完成找零后,需要等待现金缴费发票打印的问题,从而影响车辆通行速度;二是对于司机而言,现金缴费发票票样较小且不统一,不利于司机保存整理,且丢失后发票无法补开。

本文认为,在电子发票已经实现普及的今天,通行费现金缴费方式的开票模式急需由纸质发票转变为开具电子发票,这种转变,本文以下简称“现金缴费发票电子化”。

二、实现现金缴费发票电子化的优势分析

ETC卡缴费方式能够实现全国统一开具电子发票,主要得益于统一的发票服务平台的搭建。对于现金缴费发票,本文认为可以参考ETC卡缴费方式电子发票的实现模式,搭建“现金缴费发票电子化平台”。“现金缴费发票电子化平台”通过接收业务系统开票请求,访问税控设备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通过签章、电子签名、存储、查询等动作提供电子发票服务。

此平台搭建后可以实现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补齐高速公路通行费现金缴费车道无法开具电子发票的短板,有助于提升高速公路行业的品牌形象。同时因为减少了收费站岗亭收费员打印发票的时间,由此可以提高通车效率,提升用户体验,实现高速公路运营方的精细化管理。

2.对高速公路运营方而言,电子发票的开具可以节约收费站岗亭的人力成本,节约发票的印制成本,同时对司机而言减少发票不方便保管与整理的苦恼。

3.对税务主管部门而言,通过现金缴费发票电子化服务平台,实现税控设备集中部署与管理,建设统一标准发票管理服务,为全行业税负分析提供依据。

4.对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而言,实现现金缴费发票电子化后,可以通过发票数据分析用户通行习惯,实现客户通行数据的大数据分析,为车主提供细致的出行服务。

三、现金缴费发票电子化后面临的问题及应对办法

(一)发票开具类型的确定

按66号公告规定,使用ETC卡的用户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均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为通行费专用的电子普通发票,其票样与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有所不同。

现金缴费发票电子化后,面临的问题是为现金缴费客户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还是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本文建议参考ETC卡用户的开票形式,为现金缴费客户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为无论是ETC卡用户还是普通的进行现金缴费的车辆用户,享受的均是高速公路通行服务,根据目前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开票主体及开票税率的确定

按66号公告规定,对于ETC卡用户而言,其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时,开票规则要求: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对于现金缴费客户,其发票开具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目前无法拆分车辆的通行路径,即无法区分此车辆通行的是经营性收费公路还是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本文建议,在技术层面尚未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下,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开票主体应为“结算现金的出口收费站所归属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纳税人2018年6月30日后,现金缴费发票将不可以计算抵扣。这就为在不拆分路径的前提下,开具“不征税”发票提供了条件。所以本文建议现金缴费客户取得的通行费发票票面税率应为“不征税”。

四、搭建现金缴费发票电子化平台需要突破的障碍

“现金缴费发票电子化平台”的运行规则是将各开票方原本分散的税控设备集中管理,统一在税控服务器中进行开票操作。在税控设备集中以及开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很多挑战。

(一)平台的搭建方及运维方的确定。为组织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支持平台的搭建,保证各开票方税控设备、开票数据的安全,本文认为需要政府部门或者政府授权具有公信力的组织来完成平台的搭建及运维工作。同时对平台数据的使用需要有严格的权限设定。

(二)通行数据的传输问题。因客户通过现金结算通行费时,其通行数据以通行卡為介质通过专线传输,如何实现通行数据与税控设备的交互,打通传输专线与互联网的接口,是搭建现金缴费发票电子化平台的技术障碍。

(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票打印系统的改造问题。现有的现金缴费发票打印模式已运行多年,如果实现开具电子发票,需要对现有的发票打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五、结语

营改增后,“金三系统”为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提供了一个分析各行各业税负或其他企业行为的可靠的数据来源。全国高速公路联网以及高速公路营改增后,作为高速公路通行服务最后一步保障的发票服务,因开票数量巨大且涉及的人群范围广,在实际工作中耗用大量的社会成本。本文旨在提供一种思路,打破现有现金缴费纸质发票的开票模式,实现通行数据通过“金三系统”开具,希望在节约社会成本的同时,对高速公路通行行业的数据分析提供可靠的来源。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E]

[2]《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66号)[E]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E]

(作者单位: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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