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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党员干部的慎为、忌为和禁为

2018-04-25高竞强兴军

生活文摘 2018年6期
关键词:公务医疗卫生医疗机构

高竞 强兴军

基于整个行业的特殊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政行为的负面清单中有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有些行为是被党纪国法明令禁止的,有些行为是必须要在监管下进行的,有些行为是应当自我约束谨慎参与的。我们现将这些行为予以梳理,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党员干部的慎为、忌为和禁为。

一、医疗卫生机构廉政工作的特殊性

1.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两个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以上单位委托派遣到非国有的单位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以在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身份辨别认定时,既有身份的要求,又有从事公务的要求。在国有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国有公司、大中专院校和部队设立的公立医院)以及这些医疗机构委派到非国有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要受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而一些人员并非从事公务活动时,如利用处方权牟利,则更倾向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个别医疗机构的领导在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能的同时也是医学专科的专家,兼顾一些非公务活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工作职责也不同,所受到的监察范围也不同。

2.人员监管的特殊性

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集聚,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较多,存在一些监管盲区。监察法颁布施行后,明确了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均为监察对象。

二、行为所受廉洁约束的渊源

对于医疗机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有《刑法》《监察法》,纪律规范和约束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行业准则主要有《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三、分类辨别负面清单中所列行为的性质

首先,被明令禁止的除了违法行为外主要是一些严重违反政治、组织和工作纪律的事项。按照党纪的要求可以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主要有以下行为:

其中,在各类社交的场合,以及一些媒体上、网络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发表一些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丑化领导人、人民英雄的言论。组织以及参与一些非法的宗教,甚至是邪教组织及参与其活动,参与各种赌博、迷信、色情和涉毒、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这些都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胁迫、利诱、唆使他人违纪、违法,参与为违纪、违法人员说情、拉关系活动。违反出入境管理,违规办理出入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入境,或擅自变更目的地、行程、延长在境外逗留时间。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窃取或向他人泄露工作秘密。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或与地痞流氓以及有黑社会倾向的人员交往都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同时,在医疗行业内部有一系列行业内部禁令,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对医疗机构要求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機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将医疗卫生人员收入与药品和检查收入脱钩,禁止开单提成,这样可有效防止医疗卫生人员为个人经济利益开具大处方。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防止医疗这种非营利活动被非法利用。为商业目的统计医生和科室对于某项药品、耗材的用量,给医药代表进行回扣提成提供了便利,这一种行为也被严格禁止。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参加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这些都是严重影响医务人员廉洁自律的。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不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贵重礼品,这也是一个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其次在工作当中,有一部分行为属于需要受到监管的行为,如:在一些公众的场合中酗酒、滋事以及酒驾等一些行为,或在公共场合展示自己特权和威风的行为。监管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和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等行为。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事违规组织参加或在联谊会、老乡会、校友会、同学会、战友会等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内担任职务这种行为要和正常的人际交往相区分。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与自己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一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同样,从逢年过节的礼尚往来来看,也要区分情形:(1)对于可能涉及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概不准收受。(2)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并未涉及公务,超出了正常礼尚往来也需要注意。(3)在礼节上讲究一个你来我往,不能单向,也不能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和个人经济能力。

利用手机、电话、网络等工具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嫌违法的也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违规经商办企业以及一些兼职行为。为保证党政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利用职权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防止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防止利益冲突,保持党政干部的廉洁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党政干部不得参与经商办企业等商事营利性活动也不得违规兼职。但是根据人社部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又可以离岗创业和进行兼职活动,这样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提高人才流动性,也有助于科技成果和知识经济价值的转化。且我国正在研究探索的注册医师多点执业也是深化医疗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所以在这一点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兼职并未被完全禁止,但是必须被监管。

权色交易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也是所有公职人员应当注意应当避免的。

还有一些行为,看起来与廉洁无关,但是也需要谨慎参与。比如:个别干部有摄影、钓鱼、健身等爱好,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这些活动,以及接受宴请。参与各类宴会、节会、庆典等活动。这些绝不是小事和私事,这直接影响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的行为。党员干部不是不能有爱好,甚至要鼓励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但是爱好应该用于提高党性修养,培养高尚情操磨砺心性上,必须和一个党员干部的形象相契合。

党员干部这个“特殊”的身份决定了有着不同于普通群众的要求,特别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党员干部,社会对着这个群体有着更高的道德期望与廉洁要求。我们对照这些行为开药方,更好地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使命。

作者简介:高  竞,宝鸡市中心医院高级经济师。

强兴军,宝鸡市中心医院监察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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