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最惠国待遇对我国沿海捎带业务的影响
2018-04-22赵峰瑶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沿海捎带业务指允许外籍船舶从事上海港和中國其他港口之间的沿海运输,这有利于增强上海港的竞争力。但其中的挑战是该项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中资控股的非五星旗船,排除其他外国旗船。因此这与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沿海运输权沿海捎带业务;GATS最惠国待遇
1背景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6条规定,“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随后,交通运输部在2013年9月27日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2014年12月29日,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远泗水轮”从上海港捎带货物驶往天津、青岛两个港口,这是中国首次试行中字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①
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15条第3款规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海运企业,可以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2沿海捎带业务
2.1沿海捎带的概念
沿海捎带业务指允许外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性质属于国内沿海运输。②该政策的实质是沿海运输权的适度开放。③
我国《海商法》第4条明确规定原则上只有五星旗船享有沿海运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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