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名实探讨
2018-04-22王蕾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王蕾
摘 要:时效制度是一项在民法中尤为重要的制度。对于条款的选择,目前有两种表达“消除时效”和“诉讼时效”。这两种不同表达方式的差异,实质上是由于使用该术语的管辖权的时效性不同的法律性质造成的。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采用了“诉讼时效”一词,但这一术语不利于民法的系统化。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宜将“消灭时效法”重新命名,以实现法律的科学性。
关键词: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名实探讨
1问题提出
法律关系属于观念的存在,它们并不占据空间范围本身,而是存在于时间结构中。无论是法律关系中的人、权利人还是法律关系内容,都受时间的制约,是权利的时间属性。时效制度是权利时间属性的典型体现。因为某一段时间的锻炼或非锻炼状态的继续,对权利有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对于这些负面影响,到目前为止,法律制度采用了两个不同的术语:消除时效和时效限制。
前者适用于罗马法系的法律体系。它源于罗马长期的老龄化体系。后者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和苏联民法。中国的“民法”的总原则是在苏联民法的“诉讼时效”的概念。然而,苏联民法所采用的概念是建立在“两因素程序权利理论”基础上的,“双因素程序权利理论”的合理性受到学术界本身的质疑。“实质意义”与老龄化的有效性密切相关。“上诉权”甚至被批评为“在权利体系中找不到立足点”,中国民法也就限制时效或排除限制性条款的选择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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