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8-04-22叶曼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叶曼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际因素使之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多个国家的各种情况,因而国际商事仲裁作出的临时措施在他国的效力也必影响裁决整体及相关当事人利益。所以说,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事关国际商事仲裁的权威性与有效性,是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中不可忽视的关键性问题。本文主要概述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定义与特征,客观评述了中国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的情形,并对完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法院承认与执行制度;仲裁建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基础内涵
时至今日,国际上对于临时措施尚未形成统一称谓。2006年版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以及《瑞士国际仲裁规则》,均将其称为“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即“临时性保全措施”);《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称其为“conservatory and interim measures”(即“临时措施与保全措施”)。而2010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则称其为“interim measures”(即“临时措施”)。我国对此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并将其分作了“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
二、中国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情形
仲裁庭或者法院发布的临时措施,能否获得当事人或者执行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不仅关乎于仲裁程序能否正常进行,且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和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皆具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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