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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召回启动的实体条件制度研究

2018-04-22侯嘉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产品购买力及购买欲望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关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维权难的新闻却屡见报端。要解决我国产品召回难的问题,首先就要解决产品召回的启动问题。本文将围绕产品召回启动的实体条件,对我国产品召回“启动难”问题的成因、表现形式及所反映的问题等进行分析,论证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启动难”问题的解决路径,并从制度层面给出自己的建议,从而帮助更好地发挥产品召回制度权利救济的有效性。

关键词:产品召回;启动;实体条件

从“大众速腾断轴门”事件到“宜家抽屉柜”事件,都是生产厂商消极召回缺陷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例子。长此以往,无疑将损害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进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在供给侧改革的政策背景下,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为数不多的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事前救济制度,如何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制度优势,推动供给侧供给质量的提升,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产品召回启动的实体条件制度现状

我国产品召回启动的实体条件,区别于产品召回启动的程序条件,包括产品召回启动的主体、客体及启动标准等符合相关要求。

(一)产品召回启动的主体资格

生产者作为产品的制造者或引进者,区别于消费者及其他主体,在产品生产-流通-消费链条中,居于开端位置。根据“就危险源之开启或使之持续者,须采取必要的可期待之保护他人措施”的原则,制造商通过生产获利,理应承担产品召回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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