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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文化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2018-04-22王苏萍刘锦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王苏萍 刘锦城

摘 要:文化是一个多因素的有机体,法是其中的一部分,即特殊的规范、制度部分。文化与法是相互作用的,文化对法有决定作用,法对文化的反作用也有,它表现为对主文化的加强。由此在生生不息的文化中,法的发展历史也就成了法制史。不可避免的法制在独具特点的中国文化中发展,为了更准确的理解法律,更加客观的看待法律,所以从文化的表现来进行研究,像文字狱,是从教育选官的角度以小见大的来展现中国法制史的。

关键词:宗教礼俗;文字典籍;教育选官制度

一、文化与法制释义

(一)“文”与“化”

文化可以将其分为“文”和“化”两个字,漫漫历史长河中,经历了从各自为词到组成“文化”一词的过程,虽然它的内涵随着时间推移不断被扩展,但是含义也从精神现象扩展到人类创造行为与成果。在《周易·系辞下》中曰:“物相杂,故曰文。”所以文是有斑纹相杂的物的意思,可以引申为有汇聚思考的文书典籍、语言文辞、德行道义、礼乐制度等。“化”义为变化,像理工类的化学变化是在于其性态与性质的转化。回归到“化”,是“文”的教化功能的体现。在《易·贲卦》说“(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关乎天文,以察时变;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可见战国时期已有文化一词的连用,来诠释教化之义。

(二)文化与法制

中国传统文化中文有文学艺术、文字典籍、宗教礼俗、选举职官、学校教育、科学技术等表层内容,而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化为具有内在发展动力的体系,并在人类活动中逐渐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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