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
2018-04-22李君娥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本文通过对热议的全面禁止象牙贸易问题进行思考,发现对象牙这一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措施会对象牙加工销售单位的经营利用权构成侵害。围绕这一问题,本文在厘清了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的权利类型后,探寻了权利保护冲突之解决办法,并以此为基础反思了我国《物权法》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规定之不足,且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象牙;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用益物权
一、问题的提出
象牙是十分珍稀的野生动物资源,其作为商品的正当性本就受到质疑,况且目前,由于非法象牙贸易的存在,每年都有几万头大象被偷猎,使得大象的生存境况正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因此全面禁止象牙贸易对于大象以及象牙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而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目前只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了规定,主要限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但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却没有明确规定其权利属性。那么,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究竟是何种民事权利呢?本文将以《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研究起点,分析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的权利类型,探寻权利保护冲突之解决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物权法》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之不足,且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的《物权法》分析
(一)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的权利类型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但是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制度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于此问题也一直在关注和探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