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的发展演变及启示
2018-04-22郭文茜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郭文茜
摘 要:法律上的“人格”由来已久,经历了从血缘、身份到理性的过程,但是直到近代才产生了我们所称的“人格”权。本文浅谈对我们民法典制定的些许启示。
关键词:“人格”;“人格”权;独立成编
对于民法而言,人在民法上的存在方式,与法律“人格”是密切相关的。在经历了坎坷又漫长的发展,才逐渐从“人格”发展到了“人格”权,我们民法典的制定也可从其中汲取经验。
一、“人格”的发展演变
“人格”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规定。可以粗略的分为三个阶段:
1.氏族法上的法律“人格”
法律上“人格”最早产生于氏族,是指“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它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即一个人拥有了要求的“特定血脉”,顺理成章地就成为了氏族的成员,与此同时伴随着权利义务。而不具备者没有资格成为氏族法律的承受者。按我们现在来讲,即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由此可见,血缘关系其本质就是一种身份,是“人格”在氏族社会的表现,即具备了法律“人格”所要求的条件,才可以拥有该种身份。
2.罗马法上的法律“人格”
在古罗马,为了统筹各种社会关系与成员,便产生了“人格”该词,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人格”的源泉。在罗马法上,“人格”(persona)一词,具有“面具”之意。这种“面具”是由法律赋予给那些具备了条件的“人”拥有,我们称之为“适格者”。而法律人,就是“适格者”戴上“面具”。总之,拥有“人格”是因为拥有某种身份,反之,不拥有某种身份即不具有“人格”,或者会导致“人格”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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