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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侵权责任认定研究

2018-04-22张梓垚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搜索引擎

摘 要:竞价排名服务旨在于浩如烟海的网络中获取醒目位置,获取第一时间被用户点击的机会。从“大众搬厂诉百度”案出发,通过探究网络服务商的竞价排名的性质,分析其在侵权案件中是否具有过错及需承担怎样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侵权

竞价排名的性质,学界的争议基本围绕其是否属于广告。“大众诉百度”案法院的判决中认为百度的竞价排名不属于广告行为,但在“绿岛风”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谷歌的“AdWords”服务属于广告行为。就竞价排名的效果而言,的确会造成对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信息的推广,但关键在于推广的广告并非搜索引擎商直接发布的,广告主仍是第三方网站。在“陈茂蓬诉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竞价排名模式本质仍是实现网上快捷传递、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

同时,根据萨缪尔森判断公共产品的理论可得,只具备排他性而不具备竞争性的搜索引擎并不属于与广告相同的公共产品。因此竞价排名并非广告行为,其本质属于收费式搜索引擎技术服务。那么竞价排名是否应承担注意义务?

一、间接侵权

“大众搬厂诉百度”案中,法院判决百度的竞价排名服务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为第三方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主观故意,因而不认定百度网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虽就竞价排名显示大众搬厂商标本身不构成侵权,但也明确指出百度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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