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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虚拟财产

2018-04-22龚兴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特征

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网络对人类生活领域的渗透越来越广,财物的内涵也从有体物到无体物再到虚拟财产在逐渐拓展,盗窃虚拟财物的犯罪行为随之增加,虚拟财产纳入到盗窃罪中予以保护,更加符合国民经验性和常识性的判断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利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财产都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应该具有一般财物的属性:可管理性、可转移性和价值型,具备此三项功能方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同时虚拟财产要符合盗窃罪的数额要求及其他要件才有可能成立犯罪,这不会导致处罚漫无边际。从法益保护的位阶出发,应优先保护公民的财产法益,其次才是网络秩序,因此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合理,而不是定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一类的犯罪。

关键词:虚拟财产;特征;行为定性

一、虚拟财产属于财物

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是一个包容量较大的概念,可以包括:①狭义的财物概念,仅指有体物;②广义的财物概念,包含有体物和无体物;③最广义的财物概念,包含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所以说我国的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很模糊,一方面和我们的语言的抽象和包容性有关,另一方面是人类探索世界领域的贡献。从有体物再到无体物,再到虚拟财产,财物的内涵在扩大,虚拟财产属于财产已经成为我们常识性的观念,必须肯定有些具有价值型、可转移性、客观理性的虚拟财产是和普通财物是有同等的财产属性的,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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