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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

2018-04-22杨繁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杨繁

摘 要:合同中一般要包含免责条款,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某些类型的违反合同事件时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只要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只要其不违背强行法的规定,人们就没什么理由来反对这类条款,免责条款只是表明了双方当事人决定由哪一方承担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这也是格式合同使用人乐意广泛使用格式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

关键词:免责条款;故意;重大过失;风险分配

1概述免責条款

免责条款的解释以被订入合同并有效为前提。若免责条款具有了《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以及免除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情形,是无效的,不进入免责条款的解释范围,免责条款的解释应考虑到双方利益的衡量,是否为企业合理化化经营所必须之,以及双方当事人投保的可能性。法官对免责条款的解释须考虑到风险的公平合理分配,须更加谨慎和严格。

2对免责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一,严格解释规则。这主要涉及以下情况:一是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应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在侵权行为中,只有受害人明确表示同意才可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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