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破产案件债权债务的核查
2018-04-22牛灿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牛灿
摘 要:我国《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企业破产案件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债权的审查工作是破产资产管理人的义务。然而,在许多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受法律规定存在漏洞、管理人权责不匹配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审判机关不得不承担管理人应该承担的义务。这种“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肩的状况不但直接影响了审判效率,还会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从而影响法律和法院的权威,甚至埋下影響社会稳定的种子。
关键词:管理人制度;破产;债权
一、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债权债务调查、审查存“两难”
通常的破产案件,标的都在几百万元以上,如果企业管理规范,管理人依债务人的账目、财税报表、审计报告、债权人申报材料,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基本可以调查清楚。只要管理人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职工代表核实后,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基本一览无余,不需要再做大量的调查工作。
但对于管理混乱、账目不清、报表不明的企业,管理人则无法履职。此类企业虽有账目、报表等材料,但由于长期存在偷税、漏税,税务报表长期亏损,但实际赢利的企业;长期用金融机构以外的社会资金、高利息的民间资本运转,这些账目根本体现不出企业的财产全貌,仅是企业固定资产、材料等物化形式。而真正的资金,在企业账户往来少之又少,绝大部分现金存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他们的家属、财会人员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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