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018-04-22连业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连业明
摘 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给第三人时,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目前,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关键词:出租人;承租人;同等条件;合理期限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由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而由于《民通意见》第118条的“错误”规定,造成了很多审判人员的困扰。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民通意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强制性规定并不能致依法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效。2009年最高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实际上已经废除了《民通意见》第118条,但《解答》在承租人的优先权规定上仍然模糊。笔者以为无论从法理本身还是司法实践中来看,都不应当在法律中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故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其作为财产权而享有一定利益,这种利益是可以通过等价交换、转让等途径实现其财产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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